熱戀情侶合資買房 房產增值按出資比例分收益
核心提示 擔心房價走高,戀人們紛紛在婚前購置房產。然而,共同出資買房后,房價雖一漲再漲,戀愛關系卻跌落到冰點——面臨分手的男女雙方該如何分割共同購買的增值房產?沈陽有一對曾經熱戀的情侶就遇到了這樣的煩惱。10月25日,市法院判決按照當初購房時的所支付款項的比例劃分房產收益。 熱戀情侶 合資買下福利房 李凱和王麗(均系化名)曾是一對戀人。 李凱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作人員,2009年,李凱單位開發福利購房,憑購房卡可以買賣。2009年1月20日,兩人商量后,決定由王麗出資20萬元、李凱出資62240元,李凱與單位簽訂團購房預訂協議,以投資為目的購買一套面積88平方米商品房,購買時每平方米2980元。買房時,團購協議約定買房人如認為房屋不符合協議約定,開發商可以按照每平方米加價1000元回購,給付買房人損失。 買房后第二天,李凱單方出具一份書面說明,其中注明購房風險和收益由出資人按比例承擔。此舉引起戀人不滿,王麗也單方出具一份書面說明,其中注明如2010年12月30日前開發商按每平方米加價1000元回購房屋,在返還雙方房款時,王麗愿從收益中拿出1萬元給李凱。 房子買到手后,沒想到房子升值迅速。今年2月17日,該房以51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房屋升值247760元。 鬧上公堂 不要感情要金錢 賣房賺到了錢,可是兩人卻因分錢產生糾紛。原來,王麗最開始賣房是背著李凱,等收了買主8000元定金后被李凱發現了,李凱將計就計,讓買房人把房款打到了他指定的賬戶上。 王麗認為,她是房屋的出資者,所以收益應主要歸她。按照自己擬定的協議,將房款返還給李凱,她愿從收益中拿出1萬元給李凱。而李凱卻不這么認為:“房屋增值應當按照當時買房時的投資份額進行分配。而且要是沒有自己的員工身份,王麗也無法購買到此處房產,所以自己應當分‘大頭’。” 在幾次協商未果后,李凱和王麗的感情亮起“紅燈”,昔日的戀人鬧上了法庭。 房產增值 按出資比例分收益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重點為雙方當事人應當按哪一份契約的約定分享訴爭房屋的收益。按2009年1月21日李凱的契約約定,收益分配的原則為訴爭房屋產生的收益由出資人按出資比例享有;按2009年1月22日王麗的契約約定,收益分配的原則為訴爭房屋由開發商加價1000元回購房屋,房款返還給出資者,王麗愿從收益中拿出1萬元給李凱。 但事實上,訴爭房屋已經以5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王某,開發商加價回購這種收益分配方式已不能實現,雙方應按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市法院判決李凱給付王麗房款20萬元,房產收益18萬元,并給付自2011年2月19日(李凱收到購房款之日)至確認給付之日止38萬元的利息,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應該說,李凱事先的契約約定基本起到了作用,也有效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法官說法 情侶買房須“錙銖必較”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告訴記者,近期法院已經處理多起類似糾紛,爭執的根本原因多數是由于情侶在買房時約定不清。購房后產生的共有人,由于只是戀人關系而不是婚姻關系,所以其房屋財產分割不能適用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財產分割”條款,亦不依照“平均分割”為原則。該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在分割時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份額的,按照該約定分配;約定不明確的或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額的,按照共有人持有相同的份額分配。 法官指出,處于戀愛中的男女都出資買房時,最好把責權利約定清楚,首付與按揭的比例,應該在購買之前就約定清楚,雖然情侶不好意思,但是還是建議雙方在熱戀中保持理智,以免今后產生麻煩。 情侶買房三招免糾紛 第一招: 婚前買房應依據“情”署名 對于購買房屋這種價格昂貴的家庭重要資產,一般還是應該遵循“誰購買誰署名”的原則。如買房者是共同置業,最好寫兩個人的名字。如是自己買房,最好寫一個人名字。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應該在房產證上寫明雙方的出資比例。 第二招: 父母“贊助”最好留憑證 如果首付款是由一方或雙方父母“贊助”的話,最好在“贊助”時就白紙黑字留下憑證。如果覺得有必要,每一筆資金都應留下收條和借條,來證明自己房款的真正來源是父母而非自己或其他人。 第三招: 婚前財產最好事先公證 結婚前,男女雙方可以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從法律上講,先小人后君子顯然比先君子后小人要好得多。本報記者周賢忠 購房后產生的共有人,由于只是戀人關系而不是婚姻關系,所以其房屋財產分割不能適用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財產分割”條款,該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