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發展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業務,控制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貸款通則》、《泰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抵押貸款),是指借款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時已交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房款,承諾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在所購住房未辦妥住房抵押登記手續前,由房地產開發商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一種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式。 第三條 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分中心和管理部,分別承辦所在市(區)的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業務(以下統稱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二章 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辦理抵押貸款項目的房地產開發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資信; (二)為本單位職工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所建樓盤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四)及時辦理已交付期房轉現房抵押手續; (五)商品房銷售客觀真實,無虛假銷售行為,無協助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六)同意為借款職工出具保證函、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在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開設履約保證金共管專戶,留存5%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總額作為履約保證金; (七)符合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辦理抵押貸款的受托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積極協助房地產開發商辦理將已交付的期房轉為現房抵押;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率控制在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范圍內; (三)每筆貸款客觀真實,無協助他人辦理虛假貸款行為; (四)積極協助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立房地產開發商履約保證金共管賬戶; (五)做好房地產開發商履約保證金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管理工作; (六)符合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在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商處購買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抵押貸款。 第七條 申請抵押貸款的職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貸款條件; (二)職工所購自住住房的房地產開發商為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本辦法認可的開發商; (三)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已在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四)承諾在所購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以所購住房作貸款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章 額度、期限、利率 第八條 抵押貸款額度不超過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貸款限額。 第九條 抵押貸款期限不超過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貸款期限。 第四章 貸款項目資料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商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項目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抵押貸款項目合作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總投資概算、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說明、抵押貸款金額、有無在建工程抵押、有無開發貸款等基本情況; (二)首次辦理抵押貸款的房地產開發商,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貸款證(卡)、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和公司章程; (三)如果是分公司等非法人資格單位,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及相關單位權利義務關系說明書; (四)樓盤總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六)公積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 項目審查 第十二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材料后,對銷售樓盤進行實地勘查,對樓盤與相關資料及要求進行核對;在收件齊全、實地勘查后五個工作日內,對抵押貸款項目合作申請做出準予或不準予的決定。 第十三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準予抵押貸款項目申請的,與房地產開發商及受托銀行三方簽訂《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項目合作協議》。 第六章 履約保證金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嚴格執行抵押貸款履約保證金制度。 (一)簽訂《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項目合作協議》五個工作日內,在指定銀行開設履約保證金共管賬戶; (二)按貸款金額的5%逐筆繳存履約保證金至履約保證金共管賬戶; (三)履約保證金的退還及使用: 1.期房階段性保證轉為現房抵押時,逐筆退還履約保證金; 2.抵押貸款逾期四個月以上,以履約保證金先行償還,后由房地產開發商向借款職工追償; 3.抵押貸款本息尚未結清,房地產開發商即為借款職工辦理退房手續的,按實際發生金額以履約保證金償還; 4.因房地產開發商出具虛假材料造成住房公積金被騙提、騙貸的,按實際發生金額以履約保證金償還。 第七章 抵押貸款流程 第十五條 借款職工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交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房款。 第十六條 借款職工到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泰州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提交相應資料,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查、審核同意后,由受托銀行辦理發放貸款手續。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正在辦理的抵押貸款項目,房地產開發商應當按本辦法之規定補辦相關申請,公積金管理中心經審查同意申請并與房地產開發商及受托銀行三方簽訂《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項目合作協議》后,方可繼續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