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滿兩年并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如何提取個人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
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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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提取條件 新實施細則中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可提取公積金的規定保持不變,如職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失業滿兩年提取公積金: 1.須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滿兩年未重新就業; 2.須因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目前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界定標準:職工家庭月均經濟收入低于市政府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即市區610元,三縣560元)的2倍(即家庭月均收入低于1220元或1120元,不分單親或雙親家庭)。 ㈡提取額度 可一次性提取個人賬戶內存儲余額本息,并注銷個人賬戶。 ㈢提供的證明材料: 1.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繳存卡、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2.滿五年提取的,需提供《職工失業保險手冊》或《再就業優惠證》;滿兩年并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提取人還需在現場出具關于失業滿兩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聲明(需提取人本人到現場辦理提取,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㈣特別提示: 為方便提取人,減少辦事流程,創導“誠信為本”的理念,公積金中心采取先支付后抽查、回訪制度,如今后查實提取人實際家庭月均經濟收入高于其本人出具的聲明標準,將根據《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收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并處以提取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在提取時,本人或配偶未還清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歸還貸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