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的通知
市級機關各部門,市直各企、事業單位,各市(區)財政局、人事局: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的通知》(泰政辦發[2006]4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2009年度全市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及編外人員公積金繳存等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工作,自2009年6月20起至7月31日止。調整后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于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內容 (一)2009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仍為10%;企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在8%-12%幅度內確定,但必須執行同一繳存比例。 (二)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口徑: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等財政撥款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工資總額口徑按市財政預算口徑執行;企業及其他單位職工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 此次調整,繼續實行“控高保低”政策。工資基數的上限為7000元,工資基數的下限以養老保險繳交基數為基數。各單位經辦人員按規定調整每個職工的繳存基數,并將調整結果告知每個職工。新的繳存基數一經確定,在一個繳存年度內不再調整。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工資收入計算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 2009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當月工資收入的月份計算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 三、調整程序 (一)各單位經辦人員憑單位介紹信、攜帶優盤(職工人數較少的單位可到公積金中心網站下載所需表格),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拷貝《公積金調整清冊》同時領取《核定調整匯總表》。 (二)按照設定的格式錄入(填寫),為保證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身份證信息的準確性,切實維護繳存者的利益,請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認真核對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身份證信息,如有錯誤,請單位出具證明到我中心進行更正。 (三)審核時需攜帶2008年度12月份單位勞動工資單,填報好的電子文檔(用A4紙打印出職工清冊)和《核定調整匯總表》。 四、繼續做好編外人員公積金開戶繳存工作。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的通知》(泰政辦發[2006]42號),用工單位必須為所有建立事實用工關系的職工,包括在職職工、勞動人事代理職工、勞務派遣職工、各類臨時用工以及進城務工人員,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凡沒有為編外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接此通知后,要落實專人如實填報編外用工情況,并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編外人員的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手續。 五、各市(縣)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原則上參照執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