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七大類房地產不能進行轉讓
2008-11-2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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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周先生來電咨詢: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
馬廣宇律師: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39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法條鏈接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者 程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