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提示:買房賣方“隨便”違約 要賠大錢
買賣雙方慎重簽訂買賣合約,以防止因悔約帶來的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 從2007年下半年廣州房價急速上漲到2008年初房價有所回調,廣州房屋價格呈現較為波動的狀態。在價格上漲階段,業主更傾向于賣出更高的價格,經常出現“反價”情況,而回調時買家則往往希望買在最低,經常對出價與實際市場價進行比較,更多地出現出價不買的情況。去年年底,廣州一大型中介遭遇客戶刑事毀壞店鋪,總部“封堵”。據悉,該客戶涉嫌因去年一宗僅持預售契約的二手房交易被業主“反價”而交易不果,最終遷怒于中介公司而做出不理智行為。 賣方違約:樓價高了 “悔約”要賠8萬 案例回放:劉先生經A中介公司介紹,擬用80萬元購買張女士在東風路名下的一處待售物業。隨后,買賣雙方及A中介公司簽訂了三方《房屋買賣合同》,同時,劉先生交給A中介公司3000元購房定金,約定由A中介公司將此購房定金轉交給賣方。后來,因為樓價攀升等各種因素出現,與該物業接近的放盤叫價升高到95萬元,張女士認為所賣出的物業成交價遠遠低于市場價,遂向A中介公司提出取消交易,并主動歸還買家劉先生的購房定金3000元。買家提出異議,并希望按照合同簽訂時的條件與業主完成該宗交易,在業主拒不執行合同的情況下,劉先生把張女士告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中原地產專家表示,賣方在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義務,應屬違約;同時,按照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所有條款,賣方張女士應依法賠償買方劉先生購房時所支付的傭金及中介公司咨詢服務費。合約逾期30日,違約方張女士應依法賠償劉先生該物業成交費用的10%,即800000×10%=80000元。 買方違約:樓價跌了“撻訂”要賠12萬 案例回放:李小姐經B中介公司介紹,擬用120萬元購買陳先生名下位于荔灣區的一處待售物業。隨后,買賣雙方及A中介公司簽訂了三方《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買方交給A中介公司5000元購房定金,約定由A中介公司將此購房定金轉交給賣方。在隨后的時間里,因為樓價出現回調,與物業同類型的放盤市場叫價回落到90萬元,買家李小姐認為購買的物業價格遠遠高于市場成交價,遂向A中介公司提出取消交易并要求歸還其購房定金5000元。但陳先生堅持合同簽訂時價格并未出現回落,要求李小姐按當時簽訂的價格購買他的物業,并以違約為由,拒絕退還李小姐的5000元定金,并將李小姐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中原地產專家表示,賣方在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義務,應屬違約;同時,應按照已簽訂的合同所有條款,買方李小姐應依法賠償賣方陳先生售房時所支付的傭金及中介公司的咨詢服務費。合約逾期30日,違約方李小姐應依法賠償陳先生該物業成交費用的10%,即1200000×10%=120000元。 據地產人士表示,如果這種議價情況發生在簽訂買賣合同前,則屬合理的市場現象,但如發生在買賣合約簽訂后,其性質往往就變成經濟糾紛,需要經由法律訴訟途徑解決。最近廣州有幾宗因“反價”而房產交易不果的訴訟見諸報端,判決結果無一例外是違約方賠錢。 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所有關人士表示,他們接到關于房產交易的投訴原因各有不同,其實大部分投訴歸根到底是因為價格談不攏,業主或買家才找出各種各樣的理由拒絕交易。這里通過兩個“反價”案例,旨在提醒讀者,在決定售出或買入物業時,應審慎考慮價格是否符合自身的預期,慎重簽訂買賣合約,以防止因悔約帶來的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李鳳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