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反悔 購房者獲高額差價賠償
| 2007年7月,北京市民劉女士交納了40萬元的定金,通過中介公司向祁女士購買了一套房屋。然而,交完定金半年多后,房主祁女士發現樓市價格飛漲,于是以中介公司欺詐、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不能買賣等理由拒絕交房,并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此,劉女士將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繼續履約或高額賠償。
2008年2月初,朝陽法院經過審理對該案作出判決。根據判決,雙方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房主祁女士不但要雙倍返還劉女士購房定金共計80萬元,還要賠償她高達50余萬元的房屋差價損失。 高額差價的判賠依據 賣房人祁女士反悔一案中,法院判決認為,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該案中,房價上漲后房屋的現價值與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應視為合同履行后,劉女士享有的可得利益。 針對房屋的現價值,法院向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了調查咨詢。他們答復的結果是,當地同類型房屋的市場價是每平方米1.7萬元到2.2萬元。法院采納了每平方米2萬元的中間價格,并以此計算出房屋的總價,再減去合同約定的428萬元的成交價,得出的差價是90余萬元。因考慮到法院同時判決雙倍返還定金,劉女士已從中得到了40萬元的經濟補償,因此法院從90余萬元的差價中又減去了這40萬,最終得出了50余萬元的賠償款。 賣房人反悔的幾種手段 看到房價上漲后,一些賣房人開始要求買房人加價。加價不成時,有些人便開始采取其他手段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比如讓其他的房屋共有人出來主張自己不知情,或者讓第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起訴主張優先購買權。有的房主則以拒收房款等方式,制造買房人延期付款,再主張其違約,要求解除合同;有些房主直接以高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并辦理過戶。 在此情況下,對買房人進行差價賠償,一定程度上可以達到遏制惡意違約的效果。 法院支持差價的原因 該案審判長姜春玲表示,法院之所以支持差價損失的賠償,目的是為了讓守約方受損的利益得到彌補,使其仍有能力購買到同區位、同類型的房屋。 目前房價可以說是暴漲,房子升值帶來的利益應該由誰來享受?應該由守約方、誠信方來享有。法院處理這種案件時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不能讓毀約方通過他的毀約行為獲利,同時也不能讓守約方因守約而受到損失。希望通過法院的審判,能夠對雙方的交易行為起到一個引導的作用。 誠信原則是民事合同的帝王條款。法院要保護善意守約方的合法利益。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有多大,法院就要通過審判幫他把實際損失彌補上。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也就是房屋的差價損失。 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子能否出售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的規定,沒有取得產權證的房子不能買賣。在劉女士一案中,祁女士正是以此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這一條款更成為許多房主反悔時的擋箭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一種行政管理性的規范,并不是民事上的禁止性規范,何況它還有一些補充性的條款。因此,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房屋,即便尚未取得產權證,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法院認定合同有效,通常符合三個條件即可:第一,當事人出于自愿;第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何確定房屋的現價值 在計算房屋差價時,房屋現價值的多少很關鍵,但雙方當事人對這一點的認識往往相差甚遠。 法庭在確定房屋現價值的時候,首先會讓雙方當事人進行合議,由原告方提出一個價格,如果被告方也認可的話,法庭便可以以合議結果作為依據。 如果雙方合議不成,法院可以向有關機構進行調查咨詢,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進行鑒定。如果對于咨詢的結果雙方當事人有疑義,法院還可以進一步補充。在雙方都認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認可這份證據。如果當事人還不滿意,可以依照鑒定程序,由雙方共同選擇一個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最終確定一個合理的價格。(趙麗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