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如何處理房屋維修基金
2006-12-08
來源:京華時報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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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王女士看中一套2000年的二手商品房,總價35萬,產權為70年。在與該業主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中發現一條關于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由誰來繳納的條款,這套二手房原業主所繳納的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為6000元。
那么,王女士應不應該支付給業主呢?“我愛我家”專家認為,當買賣雙方簽署協議時遇到房屋維修基金是否應由買家支付時,通常的解決辦法是經由買賣雙方協商最終達成共識。 一般會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房屋業主將房屋維修基金無償順延給客戶,王女士便不用繳納此項費用。 (2)雙方協商共同承擔,即客戶支付原業主所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費用的50%。王女士應支付業主3000元的房屋維修基金。 (3)買賣雙方經過協商按一定比例支付。比例公式為(房屋產權年限-原業主所購房屋與出售房屋的時間差)/房屋產權年限。如果按比例支付,則王女士需支付〔70-(2005-2000)〕/70×6000=5571元的房屋維修基金。 (4)房屋業主要求買主全部承擔這筆房屋維修基金。根據王女士的這個案例,如果業主不同意將這筆費用順延給王女士,那么,王女士則需將6000元的房屋維修基金費用全部支付給業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