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
200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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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各有關部門,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統計局: 為了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貫徹有保有壓的方針,維護建設秩序,優化投資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對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規范項目審批制度 (一)所有新開工項目,都要按照投資體制改革的精神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辦理項目審核、土地審批和環評審批等手續。 (二)項目審核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的通知》(蘇政發[2005]38號)的規定,由各級發展改革或經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劃分的權限,分別采取核準、備案和審批的方式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進行項目審核。 (三)土地審批由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和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國家和省劃分的權限辦理。未納入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新增用地,一律按照設定的土地使用條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其中,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制訂報省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在該辦法出臺前,參照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試行)》執行。 1、納入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用地,在項目審核前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27號令)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核后,按規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征收、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 2、未納入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新增用地,項目審核前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手續,調整為建設項目業主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根據項目審核權限,參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分級管理的原則,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出具土地使用權取得備案通知書;未維入劃撥用地目錄的利用原有土地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用地,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27號令)的規定辦理用地預審。在項目審核后,由土地使用權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辦理供地和土地登記手續。 (四)環評審批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國家環保總局14號令)、《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環發[200416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權限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93號)的規定,由各級環保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劃分的權限,分別采取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和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方式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進行環評審批。 (五)新開工項目按規定需要核準或審批的,必須通過用地預審(或取得土地使用權備案通知書)和環評審批后,方可進行核準或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需要備案的,必須在備案后方可進行用地預審(或取得土地使用權備案通知書)和環評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新開工項目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的,項目所在地的建設或規劃部門必須在項目審核、土地審批、環評審批等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發放。 二、嚴格項目開工條件 (一)新開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新開工項目必須已按規定和要求履行完項目審核程序,需要核準的項目已經由發展改革或經貿部門出具項目核準通知書,需要備案的項目已經由發展改革或經貿部門出具備案通知書,需要審批的項目已經由發展改革或經貿部門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投資的項目已經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投資)。 (三)新開工項目必須已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土地審批,取得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新開工項目必須已按規定和要求完成項目環評審批,需要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已經由環保部門批復環境影響登記表,列入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需要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的項目已經由環保部門批復相應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 (五)新開工項目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完善項目監督管理 (一)各級發展改革和經貿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負責牽頭本部門管理的新開工項目在項目核準、備案或審批后至開工前的跟蹤指導,監督和協助完成各項審批手續。 (二)各級發展改革、經貿、國土、環保等部門要建立部門間信息互通制度,將辦理的項目審核、供地審批、環保審批等批復文件相互抄送,并抄送同級統計部門,建設部門辦理的施工許可證發放情況按月匯總表、統計部門新開工項目統計表要抄送同級發展改革、經貿、國土、環保等部門。 (三)新開工項目要完善項目審核、土地審批、環評審批等環節的檔案管理,并將各類審批的最后批復文件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和群眾的監督。 (四)新開工項目要認真貫徹《統計法》,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加強有關人員的統計業務培訓,確保向統計部門上報的數據真實可靠,相關內容與項目審核文件一致,開工時間與永久性工程土建基礎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的時間或首臺設備開始安裝的時間一致。 (五)各級統計部門要督促新開工項目及時上報統計數據和信息,加強統計業務指導和統計執法檢查,確保統計數據質量。 (六)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經貿、國土、環保等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新開工項目各個階段和環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做出處理。 (七)新開工項目竣工后,各有關部門組織進行專業竣工驗收,發展改革和經貿部門要對本部門管理的項目分別會同國土、環保、建設、安監、消防、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竣工驗收。 四、加強項目違規處罰 (一)未履行完相關建設程序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發展改革或經貿部門責令其暫停建設、限期整改,待補辦完成各項手續后,經發展改革或經貿部門審核認可后再恢復建設。 (二)違反用地、環評審批規定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除責令其暫停建設、限期整改外,同時國土、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產業政策、環保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非法占用基本農田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分別由發展改革或經貿部門、環保部門、國土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恢復原狀,已經發生的投資所造成的損失由投資方承擔。 (四)新開工項目違反上述規定且沒有按要求整改的,國土、環保、建設、安監、消防等部門不得出具相關驗收意見,對生產性的項目質監部門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監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對非生產性的項目房管部門不得發放產權證。 (五)對項目審核、用地審批、環評審批等建設程序長期執行不力并已造成惡劣影響的地區由上一級政府予以通報,并視情況將該地區的項目審核、環評審批等權限暫時上收一級管理,必要時暫停對該地區的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征收審批。 五、努力增加有效投資 (一)各地、各部門在加強新開工項目管理的同時,要堅決貫徹有保有壓、分類指導的方針,抓好新開工項目儲備工作,引導投資向國家鼓勵和支持的“兩高兩低”產業傾斜,努力增加有效投資。 (二)各級、各類審批部門要認真執行《行政許可法》,強化服務意識,對于符合產業政策、符合土地規劃且能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安排、符合環保政策和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要積極給予指導和支持,盡快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三)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對重點項目的扶持力度,通過重大項目建設推動投資結構優化升級,提高經濟運行的質量和效益。 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充分認識加強新開工項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共同把加強新開工項目管理作為投資宏觀調控和建設項目管理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切實抓好,保持投資平穩增長,促進經濟又快又好發展。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江蘇省統計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