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40號 財政部
為了規劃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房產稅的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對《財政部、稅務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子弟008號)的部分內容作適當修改,即:廢止第十八條關于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氣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和第二十八條“企業停產、撤銷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濟、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