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嚴禁在公路上打谷曬場的通告
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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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鞏固全市村莊環境整治成果,凈化公路環境,確保公路安全暢通,根據有關規定,現就嚴禁在公路上打谷曬場等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公路上打谷、曬糧、曬草、擺攤設點、堆放建筑材料、設置障礙或從事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二、嚴禁在公路及公路兩側堆放、焚燒秸稈等易燃物品、廢棄物。 三、嚴禁在公路橋梁下堆放雜物。 四、嚴禁在公路上打谷曬場實行鄉鎮(街道)、園區屬地管理,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市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等部門要加強巡查,發現情況及時通報所在鄉鎮立即處置,對不聽勸阻的,將依法進行處罰。全市廣大群眾要增強法制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自覺服從管理,確保公路完好暢通、安全有序。 五、凡違反嚴禁在公路上打谷曬場有關規定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并追究屬地管護責任。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