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泰興市餐飲類食品制售“五小”經營者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泰政規〔201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泰興市餐飲類食品制售“五小”經營者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經2011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泰興市餐飲類食品制售“五小”經營者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餐飲類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類食品制售“五小”經營者(以下簡稱“五小”經營者)指小餐飲、“前店后坊”經營者和食品攤販。不包含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第三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轄區內餐飲類食品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集中規劃現場制售食品的攤販經營點,并予以公布。 第四條 市衛生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劃局按照下列規定依法履行對餐飲類食品經營的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行l生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承擔餐飲類食品經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以及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 (二)市城管局負責現場制售食品攤販經營場所的劃定、臨時占道許可的審批發放、食品攤販劃定經營區域的環境衛生以及占道行為的監管、取締未經許可的游攤、游販; (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五小”經營者的備案管理; 。ㄋ模┦幸巹澗重撠煂Σ惋嬵愂称分剖奂袇^的規劃編制; 。ㄎ澹┕ど绦姓芾砭重撠煂Λ@得備案經營者的工商登記,牽頭組織取締已備案但無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五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五小”經營者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的范圍內,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五小”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二章 經營場所的設置 第七條 經營場所應當距離廁所、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第八條 市城管局應在經批準劃定的現場制售食品的攤販集中經營場所設置標志牌,公示場所區域、開閉市時間、管理制度、責任單位、責任人、投訴電話等。 經批準劃定的現場制售食品的攤販集中經營場所應當為經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衛生設施和經營配套設施。 第九條 鼓勵現場制售食品的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十條 小餐飲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蟹弦蟮墓潭ǖ赇;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洗滌、消毒、防腐保鮮、防蠅、防塵、防鼠以及處理廢水和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ㄈ┯斜U鲜称钒踩墓芾碇贫; (四)配備經考試合格的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飲具應當無毒、無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經清洗消毒后使用; 。┦褂玫氖称诽砑觿、洗滌劑、消毒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索證、索票,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臺賬和使用記錄臺賬,實行專人專柜管理; 。ㄆ撸┙⑹称吩牧喜少徦髯C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制度,有進貨記錄臺帳; (八)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一條 “前店后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信c制售食品能力相適應的固定店鋪; (二)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制作、洗滌、消毒、防腐保鮮、防蠅、防塵、防鼠以及處理廢水和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ㄈ┯蟹鲜称钒踩蟮氖称分谱鞴に嚵鞒蹋 。ㄋ模┯型晟频氖称钒踩芾碇贫; (五)配備經考試合格的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六)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ㄆ撸┙佑|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飲具、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經清洗消毒后使用; 。ò耍┡恐谱麂N售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并依法備案; 。ň牛┦褂玫氖称诽砑觿⑾礈靹、消毒劑符合食品安 全標準或者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索證、索票,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臺賬和使用記錄臺賬,實行專人專柜管理; (十)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制度,有進貨記錄臺帳,批量銷售的食品還應當建立完整的銷售記錄。 第十二條 現場制售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政府劃定的區域內經營; 。ǘ┯信c經營食品相適應的洗滌、消毒、防腐保鮮、防蠅、防塵、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ㄈ⿵臉I人員取得健康證明,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ㄋ模┯盟蠂乙幎ǖ纳铒嬘盟l生標準; 。ㄎ澹┙佑|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飲具、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經清洗消毒后使用; 。┙洜I現場無自來水設施或有效消毒設施的,應當使 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一次性餐飲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飲具; 。ㄆ撸┦褂玫氖称诽砑觿、洗滌劑、消毒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索證、索票,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臺賬和使用記錄臺賬,實行專人專柜管理; 。ò耍┙⑹称吩牧喜少徦髯C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 記錄臺帳。 第十三條 “五小”經營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 。ㄒ唬妒称钒踩ā返诙藯l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ㄈ┻`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 第四章 備案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四條 小餐飲、“前店后坊”餐飲類食品制售者應當在開辦前,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備案。 在經批準的劃定區域內現場制售食品的攤販,應當在取得臨時占道許可后10日內,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臨時備案。 第十五條 小餐飲經營者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秱浒干暾垥; (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有權部門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使用證明、租賃協議等; 。ǘI主身份證明(復印件); 。ㄈ┦称钒踩芾韱T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ㄎ澹┎惋嫹⻊战洜I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WC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ㄆ撸┖炞执_認的《食品安全承諾書》、《食品安全責任書》、《材料真實性保證書》等; 。ò耍┦称匪幤繁O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前店后坊式”餐飲類食品制售經營者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秱浒干暾垥; (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有權部門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使用證明、租賃協議等; 。ㄈI主身份證明(復印件); 。ㄋ模┦称钒踩芾韱T身份證明(復印件); 。ㄎ澹⿵臉I人員健康證明; 。┘庸ぶ谱鲌鏊驮O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ㄆ撸┲剖凼称菲贩N目錄; (八)食品生產加工工藝、程序文件; 。ň牛┍WC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ㄊ┖炞执_認的《食品安全承諾書》、《食品安全責任書》、《材料真實性保證書》等; 。ㄊ唬┦称匪幤繁O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現場制售食品攤販申請臨時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秱浒干暾垥; 。ǘ┦谐枪芫趾税l的攤點設置許可證明、場所租賃協議等; 。ㄈI主身份證明(復印件); 。ㄋ模⿵臉I人員健康證明; 。┍U鲜称钒踩幕驹O施清單; 。ㄆ撸┖炞执_認的《食品安全承諾書》、《食品安全責任書》、《材料真實性保證書》等; 。ò耍┦称匪幤繁O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備案申請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應當適用餐飲服務許可申請的,告知當事人許可申請的程序和要求; 。ǘ┥暾埵马椧勒展芾頇嘞薏粚儆谑称匪幤繁O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ㄈ┥暾埐牧洗嬖阱e誤可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ㄋ模﹤浒干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即視為受理。 。ㄎ澹┥暾垈浒甘马棇儆谑称匪幤繁O督管理局職權范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五章 備案的審核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受理備案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予以登記備案并發給《泰興市餐飲類食品經營備案憑證》或《泰興市餐飲類食品經營臨時備案憑證》。 申請人憑《泰興市餐飲類食品經營備案憑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工商登記(不包含持《泰興市餐飲類食品經營臨時備案憑證》的食品攤販)。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經營者整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備案憑證或臨時備案憑證的經營者其經營范圍、經營地址以及經營條件發生改變時,應及時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備案。未及時申請變更備案的,視為未備案。 已獲得備案憑證或臨時備案憑證的經營者可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延續備案。經營者應當在備案到期30日前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備案延續申請,無正當理由,未申請延續且經批準備案的,視為未備案。 第二十二條 備案憑證遺失的,應當于遺失后30日內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補辦備案憑證。未及時申請補辦的,視為未備案。 第二十三條 《泰興市餐飲類食品經營備案憑證》、《泰興市餐飲類食品經營臨時備案憑證》以及申請、核查文書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發,備案憑證有效期二年,臨時備案憑證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四條 “五小”經營者取得的《泰興市餐飲類食品經營備案憑證》、《泰興市餐飲類食品經營臨時備案憑證》,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 “五小”經營者應當按照備案登記的事項依法經營,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泰興市餐飲類食品經營備案憑證》或《泰興市餐飲類食品經營臨時備案憑證》。 第二十五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對餐飲類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檢,發現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查處;發現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市城管局。 市城管局應當加強對餐飲類食品經營攤販占道行為的監管,發現違反《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備案管理職責,并自覺接受經營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有關違反規定實施備案管理的舉報,應當及時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餐飲類食品經營備案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八條 “五小”經營者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管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五小”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查處: 。ㄒ唬┯梅鞘称吩现谱骷庸な称坊蛘咛砑邮称诽砑觿┮酝獾幕瘜W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ǘ┙洜I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ㄋ模┙洜I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洜I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ㄆ撸┙洜I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ò耍┙洜I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ň牛┯嘘P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十)因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條 “五小”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查處。 。ㄒ唬┪唇⒉⒆袷夭轵炗涗浿贫鹊模 (二)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的; 。ㄈ┻M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 (四)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撤銷備案,收回備案憑證,并可以依法予以查處: 。ㄒ唬┥暾埲艘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 。ǘ┻`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經營條件發生改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經整改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ㄋ模┡R時占道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注銷的; 。ㄎ澹┮婪ǹ梢猿蜂N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現場制售食品攤販的臨時備案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報市城管局;市城管局接到通報后,應當及時責令其變更經營范圍或者依法注銷臨時占道許可證。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現場制售食品的攤販臨時占道許可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小餐飲:有固定店鋪,經營面積60平米以下,不符合領取餐飲服務許可證條件的餐飲; 前店后坊:在有形市場外有固定店鋪,制作加工和銷售在 同一場所內,現場制售可直接食用食品; 食品攤販:在經批準的劃定區域內現場制售可直接食用食品的攤販; 有形市場:指商場、超市、購物中心、集貿市場(包含集貿市場主體建筑物內的商業店鋪)等經營場所; 固定店鋪:用于經營,有明確地址、產權的建筑物,不包括違章搭建的房屋和臨時建筑物。 固定區域:經過市政府批準劃定的特定區域,在規定時間開放,有相對固定的攤位。 第三十五條 在有形市場內制售食品的非獨立法人單位和在有形市場外現場制售非餐飲類食品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泰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試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