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禁止亂埋亂葬的通告
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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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發〔2010〕100號 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障全社會共享城市文明建設成果,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江蘇省殯葬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禁止亂埋亂葬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骨灰裝棺土葬。 二、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園(公共綠化區)、河流堤壩附近、公路主干線兩側等法律法規禁止區域建造墳墓或向上述區域遷移骨灰。 三、骨灰應當以在公墓安葬等法律允許的方式處理或在政府指定的骨灰存放處寄存。 四、禁止在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化區進行燒紙扎、燒冥幣等封建迷信活動。 五、禁止任何破壞綠化的行為。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在通告發布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糾正,否則將視為無主墳由相關職能部門予以處理;拒不改正的,由市民政、城市管理、國土資源、公安等職能部門強制執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