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興市基本醫療保險精準扶貧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做好社會救助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27號)、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關于切實做好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難群體醫療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7〕300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實施市區困難群體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幫扶政策的通知》(泰政辦發〔2017〕115號)以及《泰興市基本醫療保險精準扶貧實施辦法》(泰政辦發〔2017〕10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減輕我市困難人員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預防和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現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精準扶貧實施細則如下: 一、困難人員范圍 1.市民政局認定的醫療救助對象。具體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兒,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的特殊困難殘疾人,以及由市民政局認定的,且具有我市戶籍臨時救助對象中年度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超過一萬元(含一萬元)的大重病患者。 2.市扶貧辦認定的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 3.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成員及困難職工; 4.患重大疾病且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含住院治療費用、門診特殊病治療費用、門診特藥費用)達20萬元及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二、困難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市民政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兒,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的特殊困難殘疾人,由市民政局認定的,且具有我市戶籍臨時救助對象中年度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超過一萬元(含一萬元)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扶貧辦認定的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全額資助。 三、提高醫療費用保障水平 1.提升門診統籌待遇標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人員,在異地就醫或轉外就醫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在門診或就醫地定點零售藥店進行檢查、治療以及購藥的政策范圍內醫保費用,經其提供所住醫院相關治療病歷資料或主治醫生出具的外出檢查、治療以及購藥的證明材料并加蓋醫院醫保辦公章后,可以納入住院費用按我市職工醫保政策予以報銷。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人員,門診統籌報銷限額由150元提高到300元。 2.提高困難人員大病保險待遇。通過降低起付線和提高報銷比例的方式實行精準支付,即困難人員的大病保險起付線由15000元降低至5000元,大病保險報銷比例在原比例基礎上提高10%,不設封頂線。 四、工作要求 市人社、民政、財政、衛計委、扶貧辦、總工會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責。市人社局要定期開展困難人員與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比對工作,按規定做好困難人員參保登記,并做好人員標識。市民政局、市扶貧辦、市總工會要做好困難人員身份界定,應及時、準確提供民政救助人員、建檔立卡和特困職工家庭成員及困難職工名單,定期與社保經辦機構交換數據,實行困難人員身份動態管理。市財政局要配合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政策,落實資助困難人員參保資金。 本細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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