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興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產品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市直單位:
《泰興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產品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泰興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產品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政府部門在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中率先使用信用產品,進一步完善信用獎懲機制,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改財金〔2013〕920號)、省政府《江蘇省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報告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的辦法》(蘇政辦發〔2013〕101號)、《加快推進信用泰州建設實施意見》(泰政發〔2017〕8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具體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部門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產品主要分為信用承諾、信用審查和信用報告三類產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相對人是指向各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申請各類財政資金、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許可)、資質資格認定、市場準入和評優評先,以及其他公共資源分配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自然人。 第五條 政府部門使用信用產品應堅持全面推進和重點突破的原則,在全市行政管理事項中全面推行信用承諾,在重點部門和領域實行信用審查或信用報告制度,逐步形成全社會信用管理聯動機制。 第六條 在金融領域實行“雙報告”制度,即各商業銀行在開展貸款審批業務過程中,既要查詢使用人民銀行的信貸征信系統數據,還要對一定規模的貸款審批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 第二章 信用承諾 第七條 信用承諾,是指行政相對人根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單位的要求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 第八條 政府部門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應廣泛推廣使用信用承諾,首批在市財政局、發改委、人社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環保局、市場監管局、消防大隊等8個部門和單位試行,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使用。 第九條 作出信用承諾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并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違背承諾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應將違約信息錄入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系統,并予以公開。 第三章 信用審查 第十一條 信用審查,是指行政相對人或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經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系統查詢行政相對人的相關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審查報告的行為。 第十二條 信用審查的應用領域: (一)政府部門日常監管、行政審批、定期檢驗、市場準入等活動; (二)政府部門表彰獎勵、榮譽授予等評優評先活動; (三)政府部門績效評價、資質評測、備案管理、許可管理等資質認定活動; (四)其他需要出具信用審查報告的行政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信用審查首批在市發改委、經信委、科技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商務局、環保局、市場監管局等10個部門和單位試行,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使用。 第十四條 信用審查報告由泰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泰州市信用辦)出具。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接到信用審查申請后,按照規范程序,并在7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反饋至申請核查的行政相對人或政府部門。 第十五條 信用審查報告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有效期內,信用主體相關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應主動提出并進行相應變更修改。 第十六條 信用審查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工本費。 第四章 信用報告 第十七條 信用報告,是指行政相對人根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要求,委托經省、市備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綜合性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基本情況信息、經營業務信息、主要財務數據與指標、銀行信用記錄、合同履約信息、公共信用監管信息、司法信息、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需要的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級和風險提示的綜合信息。 第十九條 信用報告的應用領域: (一)政府公共資源分配、財政性資金、政策性貸款、國有產權交易、國家或地方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集資金等融資項目; (二)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以及國有資金建設項目和貨物招投標; (三)其他需要出具信用報告的行政管理活動。 第二十條 信用報告首批在市財政局、住建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行4個部門和單位在與行政相對人發生業務關系時試行,市政府將根據工作推進需要,逐步擴大應用的部門及領域范圍。 第二十一條 信用報告應由泰州市級(含)以上具有信用管理職能的機構備案或認可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且信用報告應按照國家規范或行業標準出具。 第二十二條 信用報告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有效期內可重復使用。 第二十三條 信用報告收費標準按照價格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信用服務機構要堅持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出具信用報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信用辦負責整體工作的推進、指導和監管,以及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制定本部門具體實施細則。信用承諾、信用審查和信用報告首批試行部門和單位要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或工作制度,市人行牽頭制定在各商業銀行推行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制度的實施細則,并向市信用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使用信用產品情況納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圍。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泰興市首批使用信用承諾行政管理事項匯總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