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加強政府合同審查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市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關于加強政府合同審查管理的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鄉鎮(街道)、園區、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制定本單位政府合同審查管理制度,并于6月底前報送至市政府法制辦。各單位采用國家級、省級合同示范文本的,應同時報送合同示范文本。 泰興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 關于加強政府合同審查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了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加強政府合同審查管理,防范合同風險,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和公共資源、公共資產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泰興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現就政府合同審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政府合同審查管理的范圍和原則 (一)政府合同審查管理的范圍。行政機關及其管理的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協議、承諾書以及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件均屬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范圍。其中,行政機關及其管理的單位包括:市政府、各鄉鎮(街道)、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 政府集中采購合同、勞動人事合同、應對突發事件采取應急措施訂立的政府合同,不納入政府合同審查管理的范圍。 (二)政府合同審查管理的原則和基本要求。政府合同審查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政府合同應當進行法律審查,未按規定進行法律審查,不得簽訂政府合同。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全市政府合同審查進行指導監督。 發改、國土、規劃、審計、財政、環保、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合同審查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嚴格政府合同法律審查 (一)政府合同法律審查機構。政府合同法律審查由起草單位法制機構負責,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查應當出具法律審查意見書。 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依政府授權、委托、由政府見證訂立的政府合同,政府特許經營合同及市政府認為屬于重大、復雜政府合同的,經政府合同起草單位法制機構審查、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查。 其他行政機關及其管理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政府合同,由該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審查。行政機關及其管理的單位未設立法制機構的,由專職法制工作人員審查。 (二)政府合同送審前應當提供下列法律審查材料: 1.法制審查交辦單; 2.合同文本草案; 3.合同相關說明。包括起草過程、合約方主體資格、資信和履約能力調查情況及其他需說明的事項。涉及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的重大政府合同,應當提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經濟、技術、土地、規劃、環境和成本效益分析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包括風險可控程度及對策措施,所涉專業分析報告應包括政策、法律法規分析; 4.項目立項、資金安排等相關批準文件; 5.審查部門和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府合同起草機關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全;未補全的,審查機構不予審查。 (三)政府合同法律審查程序 市政府法制機構在法律審查過程中要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復雜的政府合同要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同時審查。發改部門負責審查政府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產業政策及產業指導目錄等;國土部門負責審查政府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政策等;規劃部門負責審查政府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現行城鄉規劃及相關規范要求等;財政部門負責審查政府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現行財稅獎勵政策等;環保部門負責審查是否符合選址規范和環境容量等;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進行審查。上述部門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書。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綜合各方意見,自收齊審查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法律審查意見書,意見書應當載明審查內容、過程、法律依據及結論。政府合同內容復雜、法律爭議較大的,經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審查期限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長。政府合同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可以參照上述程序進行政府合同法律審查。 政府合同起草機關對市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查意見書有異議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會同起草機關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協調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連同起草機關異議,一并提請本級政府決定。 政府合同起草機關根據法律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后正式簽署。政府合同法律審查程序終結但未正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變更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的,法律審查程序重新進行。 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合同,依照法定和規定程序辦理。 政府法律審查涉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審查意見。 (四)政府合同法律審查內容 政府合同法律審查機構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1.合同訂立主體是否適格; 2.合同訂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合同約定事項是否超越法定職權或者政府授權、委托權限; 4.合同約定事項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抵觸; 5.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合理; 6.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7.合同文字表述是否嚴謹; 8.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采用國家級、省級示范文本簽訂的政府合同,且未對實質性條款進行修改的,可以不再報法制機構審查。 三、完善政府合同監督管理 (一)建立政府合同審查登記編號制度。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政府合同,起草單位應當在政府合同簽訂前,將擬簽署的政府合同文本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登記,編制審查登記號。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政府合同,由訂立合同單位的法制機構負責審查登記編號。 (二)建立政府合同歸檔制度。政府合同訂立后,合同起草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政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檔案材料及時歸檔: 1.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合同; 2.合同談判、協商材料; 3.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4.法律審查意見; 5.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等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6.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三)建立政府合同審查管理報告制度。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政府合同,起草單位應當適時將履行情況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合同履行完畢后一個月內將履行情況評估報告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各鄉鎮(街道)、園區、市各部門每季度將政府合同訂立及審查管理情況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告。 (四)建立政府合同檢查通報制度。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全市政府合同審查情況的統計,強化業務指導,組織對政府合同法制審查情況進行抽查督查并建立季報制度,及時掌握全市政府合同簽署工作動態。建立政府合同法律審查管理工作檢查通報制度。 (五)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1.合同未經法律審查、審查未通過或者不按照審查意見書修改擅自訂立的; 2.經法律審查終結后變更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逃避法律審查程序監督的; 3.違反本意見規定,未定期報送合同履行情況評估報告的; 4.未按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5.合同訂立不按照規定報送登記、歸檔的; 6.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各園區、鄉鎮(街道)、市各部門要參照本意見建立本單位政府合同審查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政府合同審查流程,規范政府合同審查,加強政府合同管理。 泰興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