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管理維護工作的通知
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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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辦發〔2010〕1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全民健身設施是指由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用體育彩票公益金作為啟動資金,捐贈給鄉鎮、社區或者行政村等受贈單位,由受贈單位興建旨在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的體育設施。為切實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管護,延長器材使用期限,提高使用效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全民健身設施的所有權歸受贈單位,由受贈單位負責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其使用的安全性。 2.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確需收費管理的,應當報捐贈部門同意,并經物價部門核準,所收取的費用必須用于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維修和更新。改變用途的,要征得捐贈部門同意,并擇地重建。 3.全民健身設施應當設置使用說明和健身者須知等告示牌。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必須設置警示標志及相關說明。 4.受贈單位要制訂切實可行的使用、管理制度,對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5.受贈單位要嚴格執行生產廠家規定的器材使用年限,按時報廢,并告知市體育局。 6.受贈單位應當配備器材維護人員,建立器材維修養護檔案,保障器材正常使用。損壞并無法修復的器材,應當停止使用。器材的維修經費,由受贈單位負責。 7.損害全民健身設施的,由受贈單位負責追究其賠償或者修復責任;侵占和故意破壞全民健身設施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責任。 8.市體育局要加強對受贈單位全民健身設施使用、管護工作的指導,協助受贈單位聯系廠家進行維修,延長器材使用期限。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