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我市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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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辦發〔2009〕144號
一區四園,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水平的意見》(蘇勞社醫〔2009〕1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險制度,切實解決“看病難、看病貴”問題,著力提高參保女職工身體健康的社會保障水平,經研究,決定對我市生育保險部分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女職工計劃內懷孕后發生的圍產期檢查費定額標準由200元調整為250元(不含自費部分),女職工臨產前檢查費用定額標準由130元調整為150元。 二、參保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正常分娩新生兒在出生后三個月內發生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納入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起付標準為400元,起付標準至3000元以下(含3000元)統籌基金支付90%;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支付50%;30000以上(不含30000元)不予支付。 三、參保女職工2009年8月1日以后生養的,如連續繳費未滿12個月,待繳費滿12個月后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營養費補償待遇,生育津貼不予支付給用人單位。 四、以上政策調整自即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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