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嚴禁在公路上打谷曬場的通告
20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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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發〔2014〕59號 為確保公路完好、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嚴禁在公路上打谷曬場等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公路上打谷、曬糧、曬草、擺攤設點、堆放建筑材料、設置障礙或從事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二、嚴禁在公路路面、公路兩側及公路橋梁下堆放、焚燒秸稈等易燃物品、廢棄物。 三、嚴禁在公路上打谷曬場實行鄉鎮(街道)、園區屬地管理,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市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等部門要加強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對不聽勸阻的,將依法進行處罰。全市廣大群眾要增強法制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自覺服從管理,確保公路完好暢通、安全有序。 四、凡違反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或路面、橋梁、綠化受損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追究屬地管護責任。 特此通告。 泰興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