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嚴禁在公路上打谷曬場的通知
泰政辦發〔2014〕7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確保道路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規定,現就嚴禁在公路上打谷曬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廣泛宣傳教育。在公路上打谷曬場不僅影響了全市村莊環境整治成果,也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各鄉鎮(街道)、園區要通過召開會議、張貼宣傳標語、上門入戶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在公路上打谷曬場的危害性。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等部門要發揮職能優勢,開動執法宣傳車廣泛宣傳道路交通法規。市各新聞單位要開設專欄,加大新聞宣傳力度,不斷提高群眾的知曉度,教育、引導廣大群眾自覺遵守公路法律、法規。 二、堅持屬地管理。嚴禁在公路上打谷曬場實行鄉鎮(街道)、園區屬地管理,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各鄉鎮(街道)、園區要將公路打谷曬場整治工作與秸稈禁燒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今年,市政府在督查秸稈禁燒時一并督查各鄉鎮(街道)公路打谷曬場整治工作責任落實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對工作不力的,除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外,將追究所在地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落實工作措施。各鄉鎮(街道)、園區要采取扎實有效措施,對轄區內公路采取劃段包干到村到人負責看守等辦法,發現一起,制止一起。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等部門要加強巡查和督查,發現情況及時通報所在鄉鎮(街道)、園區處置。對不聽勸阻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對找不到打谷曬場當事人的,所在鄉鎮(街道)、園區應組織力量清除,及時消除事故安全隱患,有效遏制在公路上打谷曬場現象的發生和蔓延。 四、嚴肅責任追究。因公路打谷曬場造成交通事故或路面、橋梁、綠化受損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并追究屬地管護責任。對發生交通事故后,無法找到打谷曬場當事人的,所在鎮、村應承擔相應的管護責任,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案件偵查工作,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妨礙交通、拒不服從管理、聚眾鬧事的,公安機關將依據治安管理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泰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5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