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
20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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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房征〔2014〕1號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業的需要,泰興市房屋征收中心已組織對泰興市物資回收公司地塊進行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上述地塊范圍內進行公布,市政府于2014年1月13日將《泰興市物資回收公司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草案)》公布,征求公眾意見,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市政府對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并將修改情況于2014年2月17日予以公布。2014年2月18日公布了《泰興市物資回收公司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1.對泰興市物資回收公司地塊(東至泰興大橋、南至大慶西路、西至泰興市物資回收公司西側路道中心線、北至如泰運河,詳見該地塊紅線圖)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 2.征收補償安置按照《泰興市物資回收公司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3.上述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該地塊范圍內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者,應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持證到泰興市國土資源局城區分局申請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將依法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2014年2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