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泰興市貫徹實施<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泰政發[2013]15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泰興市貫徹實施<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組織實施。 泰興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 泰興市貫徹實施《江蘇省征地補償 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 辦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市政府確定。 第六條 市政府負責本市范圍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市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制定、報批和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核算、審核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財政局負責指定預存款帳戶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公安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身份信息;農工辦指導鄉鎮(街道)按規定程序確定被征地農民名單;監察局負責對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及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審計局負責對征地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發改、住建、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被征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交地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市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規定的三類地區標準執行。 征地補償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八條 市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農業人口與農用地動態統計制度。 第九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十一條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方法,按《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規定執行。 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本市確定的標準執行。地上附著物未明確補償標準的,由征地單位與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有資質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評估,作為補償依據。 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在承包經營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苗木等經濟作物,承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清除被征收地塊上的樹木、苗木等經濟作物,適當給予移植補助。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依法給予補償。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城市規劃區內征收土地上涉及農民住宅的,不再安排宅基地,按照與被征收住房合法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城市規劃區外確需安排宅基地,根據村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負責,妥善安排;不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合法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其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被批準為臨時用地,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五條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六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十七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達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差幾年補幾年的辦法補繳(暫執行至2016年12月底)。 第十八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納保險費至少15年(含補繳);每年最低繳費標準按征地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倍確定;征地前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征地前、后累計繳納保險費本金的水平,平均每年要達到征地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倍。 第十九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養老補助金水平低于《泰興市被征地和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泰政發〔2009〕89號)中60周歲人員初始養老待遇水平的,補足到同等水平,補差費用先由個人分賬戶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負責解決。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政府從土地出讓金和劃撥供地成本中安排的統籌社會保障費用。統籌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為:劃撥土地每畝計取3萬元;工業出讓供地每畝計取5萬元;經營性用地出讓每畝計取7萬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財政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標準按照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二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享受相關待遇。 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二十五條 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市財政局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財政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財政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國土資源局上報市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按照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二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按本市最低繳費標準代繳。個人分賬戶資金用完后,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納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規范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市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從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泰興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暫行辦法》(泰政發〔2004〕145號)、《泰興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補充辦法》(泰政發〔2006〕150號)、《泰興市被征地和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泰政發〔2009〕89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通知》(泰政辦發〔2012〕23號)。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征收土地的,仍然按照原有的規定執行。 附表 征地補償標準(三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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