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泰興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實施細則》的通知
泰文產〔2013〕1號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一區四園”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市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發展,現根據市政府《關于促進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的政策意見》試行通知(泰政發〔2013〕5號)和《泰興市文化產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泰委宣發〔2013〕30號)文件精神,制定了《泰興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希遵照執行。 泰興市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泰興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實施細則 為加快推進我市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發展,現根據市政府《關于促進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的政策意見》試行通知(泰政發〔2013〕5號)和《泰興市文化產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泰委宣發〔2013〕30號)文件精神,制定細則如下: 一、獎勵扶持項目及標準 1.對獲得國家和省級文化產業發展引導資金補貼的項目,分別再補貼20萬元和10萬元。 2.對新獲得“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園區)”稱號的單位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園區)”稱號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泰州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園區)”稱號的單位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3.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首次超過1000萬元的民營文化企業獎勵30萬元,首次超過3000萬元的,獎勵50萬元。 4.被國家有關部委新評為文化品牌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被省有關部門新評為文化品牌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5.對參加由國家商務部、省、泰州市組織的國際展會的文化企業,在部、省對攤位費補貼的基礎上,再給予適當補貼,各級總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攤位費;對參加由泰州市政府委托有關部門確認、納入年度計劃的開拓國際市場的國外展會的文化企業,每個標準攤位資助1萬元(攤位費低于1萬元的按實資助);對參加由泰州市政府委托有關部門組織參加的國內展會的文化企業,每個標準攤位資助50%的攤位費,最高不超過1萬元。 6.對新確認的“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7.對招引實際注冊到賬資本在500萬美元(或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文化產業項目,項目經營投產后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8.鼓勵文化企業多渠道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實行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和集合票據等方式融資,對實現境內外上市的,按照《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泰政發〔2012〕98號)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9.對符合國家、省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申報條件但未獲得引導資金的項目,每年確定3-5個項目分別給予10 -50萬元資金扶持。 10.對代表地方文化特色并已經投拍或制作的優秀影視劇、廣播劇、專題片和動漫作品;即將出版的優秀長篇小說、報告文學;已經開始排練的優秀舞臺劇;新創作的、有較高傳唱度的優秀原創歌曲;有較高層次的個人專場演出及書畫美術攝影展;向公眾免費開放的、有較高檔次的非經營性博物館、藝術館;圍繞地方優秀歷史文化進行深入研究、傳承,并形成一定影響的重要課題;重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等項目,每年確定5-8個項目分別給予2-20萬元資金扶持。 11.對重大文化活動、重要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和文化事業單位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每年確定3-5個項目分別給予5-30萬元資金扶持。 二、實施程序 1.申報。符合申報獎勵扶持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于每年9月至10月向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項目申報時應提交項目申報表和相關佐證資料。 2.初審和考察。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實地考察,然后提出初步意見報領導小組。 3.討論確定。召開領導小組會議,討論擬定獎勵扶持項目和標準。 4.公示。領導小組對擬獎勵扶持項目進行社會公示。 5.實施。經公示無異議,領導小組發文,市財政予以撥付。 本細則由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