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委發[2005]109號
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各市直單位、駐泰單位: 為進一步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切實幫助人民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經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建立泰興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 一、機構設置及人員組成 調解中心主任由市信訪局局長兼任,設專職常務副主任一名,兼任信訪局副局長,負責調解中心的日常工作。 調解中心下設一室兩科,即:辦公室、調解一科、調解二科。 進駐中心的單位有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計生委、建設局、安監局、農工辦、國土局、城管執法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婦聯等相關部門。第一批進駐中心的單位是: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農工辦、國土局、建設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婦聯等部門。各單位按照素質高、業務熟、能力強、作風正的要求推薦一名中層正職干部,經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同意進駐中心,實行一年一輪換,工作與原單位脫鉤,由調解中心負責管理,工資、福利由原單位發放,特崗津貼由調解中心考核發放。 二、工作職責 1、組織調解市領導批示要求牽頭調解的矛盾糾紛; 2、負貢跨地區、跨部門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牽頭協調; 3、配合受理并調解進駐中心各職能部門責權范圍內的矛盾糾紛; 4、為來訪群眾提供政策咨詢,做來訪人的思想疏導工作; 5、對重大疑難信訪事項組織聽證; 6、對市領導批示要求牽頭組織復查的信訪事項進行復查; 7、完成市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工作要求 總的要求,逐步形成矛盾糾紛“統一受理,集中梳理,屬地管理,依法辦理,就地處理”的工作運行機制,及時鈍化矛盾,控制越級上訪。 1、一般矛盾糾紛分流辦理。對于一般性民事糾紛,原則上由所在鄉鎮調解中心、村(居)調委會直接調解。群眾到市調解中心上訪,有關職能部門要及時接待,宣傳政策,做好疏導教育工作,于當天交辦到有關單位直接辦理。 2、疑難矛盾糾紛承諾辦理。對于鄉鎮調解中心難以調解的,需要市有關職能部門參與調解的疑難矛盾糾紛,由市調解中心承諾,協調相關鄉鎮和職能部門進行調解,嚴格按承諾時限辦理。 3、重大矛盾糾紛聯合辦理。對一些突發緊急、涉及多部門(鄉鎮)、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重大矛盾糾紛,由調解中心牽頭協調各職能部門聯合辦理。 4、注重運用多種調解方式化解各類矛盾。一是巡回調解。調解中心可定期組織人員深入基層,及早發現潛在的矛盾糾紛或其他社會不安定因素,靠前調解,化 解在先,減少矛盾糾紛的轉化。二是現場調解。對多發性、一般性的民事糾紛,可通過基層調解組織和基層干 部入戶調解。三是庭式調解。對相對疑難、復雜、重大的矛盾糾紛,可在調解庭內由調解中心分管領導或調解員主持調解。四是訴訟調解。對于調解中心調解未果,當事人要求訴訟的案件,法院駐調解中心的同志可以就近幫助立案,予以優先審理。 四、管理權限 市調解中心享有對進駐中心工作人員的管理權和調解事項的協調、指派、督辦、責任追究建議權。 1、人員管理權。市調解中心根據各進駐單位工作人員現實表現,每年年底作出恰如其分的鑒定,交原單位存入個人檔案。各進駐單位要充分尊重調解中心的意見,將其作為有關人員考核任用的依據。對不能勝任工作或有違紀行為的人員,調解中心有權作出處理意見,提出撤換要求。各進駐單位必須密切配合,嚴格按要求作出處理,并及時更換駐中心人員。 2、協調調度權。市調解中心有權協調相關單位共同調解矛盾糾紛,明確主辦、協辦單位和責任要求,約請相關單位負責人到中心會商有關事項。各進駐單位必須明確分管負責人,并授予負責人及駐中心人員一定的權力,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調解任務。 3、分流指派權。市調解中心對群眾要求調解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后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分流指派到有關鄉鎮、部門,落實調解措施。4、檢查督辦權。市調解中心對分流指派、協調調度的矛盾糾紛要及時了解掌握調解進度和調解結果,進行必要的檢查、指導和督辦。5、責任追究建議權。市調解中心對有關鄉鎮、部門的調解工作要加強跟蹤檢查、管理和監督,對因調解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分析原因,查找問題,總結教訓,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20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