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辦發〔2005〕14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泰興市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處理方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五年十月四日
泰興市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處理辦法
為做好鄉鎮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和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工作,逐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就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中有關社會保險問題制定如下處理辦法:
一、養老保險
(一)鄉鎮機關
1、鄉鎮機關機構改革后在編在職的國家公務員,在國家機關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出臺之前,仍維持現有的退休制度,由財政供養。
2、鄉鎮機關機構改革后在編在職的聘用制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退休后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
3、鄉鎮機關機構改革中分流并身份置換的國家公務員,個人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自主選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選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規定辦理人事代理和參保登記手續;選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應辦理勞動關系托管和參保登記手續。
4、鄉鎮機關機構改革中分流并身份置換的聘用制公務員,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自主選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自費續保。選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應辦理人事代理和續接養老保險關系;選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應辦理勞動關系托管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鄉鎮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自主選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補繳手續。
(二)鄉鎮事業單位
1、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后編制內的人員,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改革前未參保的,應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補繳手續。
2、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分流并身份置換的編內人員,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自主選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自費續保。選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應辦理人事代理,續接保險關系;選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應辦理養老保險轉移和勞動關系托管手續。改革前未參加保險的,由鄉鎮(部門)根據經濟承受能力,選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補繳、人事代理或勞動關系托管手續。
(三)養老保險待遇
1、選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退休后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選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退休后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2、鄉鎮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整合后,原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不變。養老保險關系隨原單位轉移到整合后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由整合后的事業單位與社保經辦機構差額結算發放。
3、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中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時的工資標準補足到15年。提前退休期間應發的退休費,由所在單位按原經費渠道發放。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退休費由所在單位與社保經辦機構差額結算發放。
(四)分流人員養老保險費補繳辦法
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中分流并置換身份的原編內人員,改革前未參加養老保險,分流后參保的,需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補繳辦法分別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屬于單位應補繳的由單位承擔,屬于個人應補繳的由個人承擔。改革前以部門管理為主的事業單位應補繳費用,由其主管部門承擔;鄉鎮機關和以鄉鎮管理為主的事業單位應補繳費用,在省財政撥付的改革專項資金補助的基礎上,不足部分,補繳單位必須一次性繳足60%,40%由各鄉鎮與社保經辦機構簽定協議,分期繳納。
二、醫療保險
1、改革后的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在職人員,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目前未參保的應盡快參保。
2、在這次鄉鎮機構改革中,分流并置換身份的人員,可按人事代理和勞動關系托管的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三、本辦法僅適用于鄉鎮綜合配套改革,如國家、省、市有新政策出臺,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四、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