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各市直單位、駐泰單位: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泰興市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人員分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5年10月4日
泰興市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人員分流辦法
根據市委、市政府《泰興市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意見》(泰委發[2005]101號)精神,現就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人員分流工作提出如下辦法。
一、正常退休
鄉鎮機關國家公務員、聘用制公務員和鄉鎮事業單位在編在職工作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下月,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退休手續。
鄉鎮機關國家公務員和聘用制公務員,截止2006年12月31日,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在崗不占用編制,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下月,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退休手續。
二、提前退休
1、鄉鎮機關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在所在單位定崗定員前自愿提出申請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鄉鎮聘用制公務員可參照執行。
(1)截止2005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截止2005年12月31日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2、截止2005年12月31日,事業單位在編在職工作人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本人在所在單位定崗定員前自愿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3、凡符合蘇人八[1994]15號文件規定及我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享受提高退休費標準的人員,可在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同時相應提高計發退休費標準。
4、提前退休人員在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后,如遇國家調整增加退休費,與正常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同步增加。
5、在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中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退休費由改革后的單位按原經費渠道發放。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退休費由所在單位與社保經辦機構差額結算發放。
三、余缺調配
鄉鎮機關國家公務員可在市內進行余缺調配。
四、辭職(辭聘)創業
對經組織批準辭職(辭聘)自主創業的鄉鎮國家公務員和聘用制公務員,由原單位發放一次性補償金,補償金計算標準為:本人3年的基本工資+ 辭職(辭聘)前上月基本工資×工齡。
對個人提出辭職(辭聘)創業的鄉鎮事業單位在編在職工作人員,經用人單位批準按原經費渠道發放一次性補償金,補償金計算標準以辭職(辭聘)前上月的檔案工資為基數,凡在定崗定員前個人提出辭職(辭聘)創業的,工齡每滿1年發1.2個月工資;定崗定員后個人提出辭職(辭聘)創業的,工齡每滿1年發1個月工資。辭職(辭聘)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自主選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自費續保。辭職(辭聘)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由鄉鎮根據經濟承受能力,選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辭職(辭聘)后,辦理人事(勞動)關系代理,個人自費續保。
對機關、事業單位分流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享受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領辦、創辦企業的,有關部門應優先審批,并優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等手續。
符合機關、事業單位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不適用辭職(辭聘)創業政策。
五、辭退解聘
因受黨紀、政紀處分或受刑罰處理等原因應予辭退解聘的鄉鎮聘用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或《鄉鎮干部聘用合同書》、《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有關條款予以辭退解聘。
六、超編分流
按新核定的編制數,鄉鎮事業單位根據此次改革人員分流政策實施分流后仍然超編的,在定崗定員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考試、考核確定參加定崗定員對象。對未取得定崗定員資格的人員予以辭退(解聘)。辭退(辭聘)人員按原工資渠道發放一次性補償金,補償金計算標準以辭退前上一個月的檔案工資為基數,工齡每滿1年發1個月工資。
七、落崗分流
對競爭上崗中落聘的鄉鎮聘用制公務員,鄉鎮予以解聘。解聘后,可參加本鄉鎮事業單位的定崗定員,也可自謀職業。
對鄉鎮事業單位中取得定崗定員資格未被聘用上崗的人員,予以辭退(解聘)。
對自謀職業和辭退(解聘)人員按原工資渠道發放一次性補償金,補償金計算標準以落崗前上一個月的檔案工資為基數,工齡每滿1年發1個月工資。
超編分流和落崗分流的人員,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自主選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理人事(勞動)關系代理,自費續保。改革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由鄉鎮根據經濟承受能力,選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按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參保補繳手續。個人辦理人事(勞動)關系代理,自費續保。
八、關于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中在編不在崗人員的有關規定
1、在企業兼職的原鄉鎮黨政領導干部,按市委組織部泰委組[2005]85號文件精神執行。
2、經批準在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回原單位參加定崗定員。
3、經單位批準且辦理相關手續的在編不在崗自主創業人員,如合同到期,回原單位參加定崗;如合同未到期,在定崗定員前由個人選擇回原單位定崗或自主創業。
4、人事關系掛靠在事業單位,但從未在現單位工作,且工資、保險等各項費用單位均不負擔的在編不在崗人員,一律終止與原單位的人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個人辦理人事(勞動)關系代理手續,自費參保續保。
5、未經單位批準在外自主創業的人員作自動離職處理。自主創業期間已參加養老保險的,辭職后由個人續保。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辭職后由個人自行辦理人事(勞動)關系代理,自費參保,自主創業期間不計算工齡。
6、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不在崗長期在外自主創業的人員,在這次綜合配套改革中,不實行提前退休。
九、本辦法僅適用于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