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市農業普查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公司)、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開展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05】13號)、《省政府關于開展第二次全省農業普查的通知》(蘇政發[2005】81號)和《泰州市政府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市農業普查的通知》(泰政發【2005】149號)精神,市政府決定于2006年底開展第二次全市農業普查,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時間、內容 第二次農業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0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6年度。普查主要包括六個方面曲內容:(一)從事第一產業活動單位和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二)鄉(鎮)、村委會及社區環境情況,(三)農業土地利用情況;(四)農業和農村固定資產投資情況;(五)農村勞動力就業及流動情況;(六)農民生活質量情況。 二、普查工作要求 各鄉鎮、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要求,認真做好農業普查的實施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推動工作開展。市及鄉鎮普查機構要結合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抓好宣傳動員、試點摸底、入戶登記、數據處理、資料開發等工作。要層層建立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 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數據質量控制辦法,對普查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質量管理,確保數據質量。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并積極利用普查資料進行分析研究,為“三農”工作提供可靠依據。 在普查工作中,凡符合普查對象的有關單位和農戶,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具體要求,按時如實填報普查表,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以及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予以查處。 農業普查取得的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部門和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考核、獎懲的依據;各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資料必須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 三、普查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把農業普查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要認真選調和落實普查力量,改善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的辦公條件,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開展。要充分發揮鄉鎮各職能機構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支持參與做好普查工作。各普查機構要從鎮、村干部中選調現場組織人員和調查員,并根據農業普查的特點,做好調查員的培訓和組織工作。對普查工作所需經費,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足額安排到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實施。要通過這次普查,積極創造條件,加快農村統計工作和信息網絡建設的步伐,進一步夯實農村統計基礎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