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檢察院
200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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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興市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 (一)對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并對其負責。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本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本院立案偵查。 (四)對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準(決定)逮捕,提起公訴。掌握社情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五)依法行使立案偵查監督權、刑事審判監督權、對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民事審判監督權、行政訴訟監督權。 (六)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依法負責刑事賠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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