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公告
泰興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008年8月22日)
泰興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從2008年8月25日起開始受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資助對象:是指參加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并由普通高校(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已印發江蘇省內外普通高校名單,包括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只向該名單內的高校學生發放助學貸款)正式錄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研究生。資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2、學生入學前戶口及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或其他共同借款人戶口均是泰興市戶口。 3、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具體對象是:(1)持《泰興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或《特困職工證》人員子女; (2)孤兒(由所在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證明);(3) 烈士子女(含因公犧牲軍人子女); (4)因特殊重大變故(車禍、重病等,須提供有效證件)致貧家庭的子女。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以前各高中所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名單和各高校已開具貸款證明的學生為初審通過對象,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具體辦理時要重新審核。 二、時間安排:8月25日至8月29日辦理現在高校就讀的貧困生及今年被錄取的9月1日前須報到的新生。8月30日至9月30日辦理今年被錄取的9月1日后報到的新生。逾期視作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三、共同借款人:資助對象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組成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共同借款人。學生為孤兒或家長沒有公民權的,可在其親屬、同學、老師或近鄰中選擇一名60歲以下、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泰興市居民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負有連帶還款責任。 四、必備資料: 1、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普通高校錄取新生,憑家庭戶口簿、高等學校錄取通知書、新生報到須知、所在高中出具的貸款證明、身份證、有關能反映家庭貧困的證件(詳見資助對象第3條)、學生本人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泰興市支行營業部(泰興鎮國慶路29號)辦理的郵政儲蓄銀行存折(卡折合一活期儲蓄賬戶,用于貸款發放、匯出、回收,并預存5元至該賬戶,用于支付助學貸款匯劃至學校賬戶時的手續費,不得支取,如因手續費不足造成貸款無法及時匯付,視同學生撤銷借款申請,收據可在貸款匯付后向當地郵儲銀行索取),與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共同借款人(須帶戶口簿、身份證)共同到市教育局領取并填寫申請表,辦理貸款手續,簽訂貸款合同,領取貸款回執。上述證件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待核實后退還本人)。 2、已在高校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憑有效學生證、所在高校出具的貸款證明、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學生本人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泰興市支行營業部(泰興鎮國慶路29號)辦理的郵政儲蓄銀行存折、有關能反映家庭貧困的證件(詳見資助對象第3條),與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或其他共同借款人(須帶戶口簿、身份證)共同到市教育局領取并填寫申請表,辦理貸款手續,簽訂貸款合同,領取貸款回執。上述證件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待核實后退還本人)。 五、合同回執:貸款學生憑合同回執到校報到。合同回執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送達經借款學生本人簽字和就讀學校蓋章確認的合同回執。如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規定報到日后30日內未收到合同回執(最遲不得超過10月30日),則已簽訂合同自動解除。 六、貸款用途:資助對象獲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僅限用于其在讀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學生獲得貸款后,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在規定的日期,統一向學生所在高校指定的收費賬戶匯款,不向借款人發放現金或向其他賬戶轉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