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市人民政府關于集中整治外掛變型運輸拖拉機的通告
20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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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發[2007]77號 為規范和加強我市農機運輸市場、交通安全和規費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蘇農機管[2007]13號《關于開展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和駕駛證申領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對變拖外掛行為進行集中治理,現通告如下: 一、變拖所有人或經營人的戶籍或工商登記在我市,懸掛外省或外縣(市)號牌,且主要在我市轄區內行駛或從事運營,即認定為“外掛變拖”。 二、我市轄區內擁有變拖的單位、個人,凡掛外省或本省外縣(市)號牌的,必須在2007年10月31日前到市農機監理所登記,超過低速載貨汽車標準的到公安交巡警大隊車管所登記,辦理我市號牌、證書。 三、自通告之日起j所有經銷商、中介機構和個人必須停止一切違法違規異地為變拖所有人辦理牌證業務。 四、凡在2007年10月31日前原外掛的變拖主動轉回我市落戶的,按照江蘇省《關于全省治理外掛汽車、船舶的通告》精神,有關規費予以適當照顧。 五、凡2007年11月1日后,外掛變拖未主動轉回我市的,在認定外掛事實后,除補足費用,加收滯納金外,依法予以罰款處罰。公安、農機部門將聯合執法,堅決收回違法違規異地發放牌證,換發合法牌證,并在江蘇省農機安全監理信息網上發布公告。 六、嚴肅查處違法辦理變拖牌證的經銷商、中介機構和個人,堅決打擊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變拖牌證的行為;嚴肅處理在整治過程中和整治后仍然繼續違法違規異地辦理變拖牌證的經銷商、中介機構和個人;打擊變拖盜搶、改裝和拼裝行為。 七、對妨礙和阻撓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將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