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江蘇省物價局文件 蘇價工 [2006] 223 號 省物價局關于調整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物價局、供電公司,有關發電企業: 為進一步疏導電價矛盾,籌措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進一步調整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現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華東電網電價的通知》 ( 發改價格 [2006]1230 號 ) 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報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適當調整上網電價 ( 一 ) 為解決鐵路煤炭運價調整對電價的影響,適當調整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我省 10 萬千瓦及以上的統調燃煤機組 ( 含熱電聯產機組 ) 上網電價現行上網電價基礎上提價 0.4 分/千瓦時。各電廠的具體電價水平見附件一。 ( 二 ) 適當調整熱電聯產企業和自備電廠的上網電價。我省 10 萬千瓦以下的燃煤機組 ( 含熱電聯產機組 ) 、自備電廠的上網電價在現行上網電價基礎上提價 0.4 分/千瓦時。各市價格部門將調整后的電價情況報省局備案。 ( 三 ) 為緩解廠網分離電廠和部分低電價電廠的經營困難,適當調整其上網電價。同時對上網電價標準相近電廠的上網電價進行歸并。具體電價水平見附件一。 ( 四 ) 對已經安裝煙氣脫硫設施并投入運行但尚未在上網電價中考慮脫硫費用的統調燃煤機組,經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并經省級價格部門確認后,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 1.5 分/千瓦時 ( 具體電價見附件一 ) 。有關發電企業執行脫硫電價后,要切實運行脫硫設施。如環保部門在線監測結果顯示脫硫設施未正常運行的,我局將取消其脫硫電價。各級物價、環保部門要加強監管,促進脫硫設施正常運行。 ( 五 ) 提高新投產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上網電價提高后,相應提高新投產機組的標桿上網電價。未安裝脫硫設施的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 0.375 元,安裝脫硫設施的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 0.39 元。 二、等措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為幫助水庫移民脫貧致富,促進庫區和移民專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 ( 國發 [2006]17 號 ) ,國家決定以適當提高電價的形式籌集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國家核定我省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標準為每千瓦時 0.83 分。征收范圍為除農業生產 ( 含貧困縣農排 ) 用電外的所有售電量。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因征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而提高銷售電價的,將不再召開聽證會。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 ( 發改價格 [2006]7 號 ) 規定,國家決定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每千瓦時 0.1 分。征收范圍為除農業生產 ( 含貧困縣農排 ) 用電、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外的省電網公司的所有銷售電量以及自備電廠自用電量等。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計入電網公司銷售電價,由省電網公司收取,單獨記帳,專款專用。具體征收使用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下達。 四、為緩解電網投資還本付息壓力,國家微調了我省輸配電電價水平,其標準為每千瓦時提價 0.1 分。 五、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城鄉中小學教學用電價格統一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原商業照明用電價格與其他照明用電價格并軌,并改稱為非居民生活照明用電價格。 六、適當提高基本電價水平,相應降低電度電價標準。大工業基本電價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提高 3 元/千伏安×月 ( 千瓦×月 ) 。大工業基本電價標準提高后,相應降低其電度電價水平,每千瓦時降低 1 分。為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對已實行需量電價的大工業用戶在計收基本電費時,由原按峰時、平時的最大需量改為按全天的最大需量作為結算的依據。 七、大工業基本電價標準提高后,與電網聯接的自備電廠向電網公司支付的系統備用費標準相應調整,即由每月每千伏安 20 元提高到 23 元。 八、為解決以上電價調整對銷價的影響,適當提高銷售電價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我省各類電價調整標準為: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價 0.83 分 ( 包括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的峰價、谷價 ) ;非居民生活用電價格、非普工業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價 2.8 分;大工業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價 1.8 分;農業生產、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價 1.9 分。各類用戶電價具體標準見附件二、三、四。 九、為便于電費結算,電網公司在向用戶收取電費時,尾數處理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分。 十、廠網電價調整后,各市價格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必要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電價調整方案順利實施。各地要繼續執行對電解鋁、電石、氯堿、鐵合金、電爐鋼、水泥等六類高耗能產業的差別電價政策,不得自行對高耗能產業用電實行價格優惠。同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加強市場價格的監測和監管,妥善處理好連鎖反應。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省物價局聯系。 十一、以上電價調整從 2006 年 7 月 1 日 抄見電量起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