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能動執行生效判決,實現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
“六一”前夕,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7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執行典型案例。 “這7起典型案例有個共同特征,即執行法官通過能動執行,有效解決了執行難問題,實現了未成年人權益的最大化。”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宋亞平告訴記者,這次通過以案釋法,希望提升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教育效果,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撐起“法治藍天”。 “帶押過戶”,解開離婚后撫養“癥結”
興化法院執行局經多方查找,終于與陳某取得聯系。但陳某回避問題,而楊某則欲強行將孩子帶至陳某家中,如此將會發生不可預想的矛盾沖突,更會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再次造成傷害。 執行法官了解到,陳某之所以不履行撫養義務,在于擔心楊某不配合房產過戶。執行法官針對上述癥結,與該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抵押權人(銀行)取得聯系,告知解釋案件執行遇到的困境和涉案不動產“帶押過戶”的可行性。最終,“帶押過戶”的方案得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支持,抵押權人(銀行)也同意在保留原貸款金額的情況下,變更抵押借款人,并出具相關手續。 在順利完成涉案不動產的過戶登記后,陳某將孩子帶至身邊撫養,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微信釋法,善意執行讓親情回歸 小雙、大雙是雙胞胎兄弟,2020年出生后,其父孫某去了國外務工。因孫某未履行撫養義務,孩子母親吳某將他訴至法院。 雙方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孫某負責兩個孩子的相關費用,每月20日前給付孩子生活費每人每月2500元。此外,負擔兩個孩子一半的教育費、醫療費。因孫某未支付小雙、大雙2024年3月、4月的費用1511元,吳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 由于孫某在國外,難以聯系,執行法官與孫某父母取得聯系,希望他們從親情出發積極處理撫養費事宜,但遭拒絕。執行法官經多方查找,添加了孫某的微信。經了解,孫某已兩次提起離婚訴訟,因法院均判決不準離婚,遂拒絕支付撫養費。執行法官勸誡孫某,無論夫妻間感情如何、離婚與否,父母都應竭力履行對未成年人子女撫育的法定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執行法官還向孫某送達了《關愛未成年人提示》。 孫某對執行法官的釋法表示接受和認同,當日即支付了有關費用,并表示今后一定及時履行撫養義務。 法律震懾,力促履行撫養義務
2006年,女子馬某某誕下非婚生子小葉,之后小葉隨馬某某生活。馬某某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于2018年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由孩子父親葉某撫養。法院考慮到小葉的身心健康,在征求他的意愿后,駁回了馬某某的訴訟請求。 馬某某遂于2020年起訴葉某,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經二審法院調解,葉某分期給付了小葉2020年以前的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后,拒不支付后續撫養費,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中,在執行法官勸說下,葉某與馬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承諾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履行期限屆滿后,葉某卻失聯了。海陵法院通過公安機關協查,對葉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并擬以涉嫌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法律威懾下,葉某的子女主動代為履行全部執行款8萬元,一并給付小葉至18周歲的全部撫養費。 |

楊某與陳某經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判決,登記在楊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歸陳某所有,房貸由陳某償還。符合過戶條件時,楊某配合將房產轉移登記至陳某名下;婚生子由陳某撫養,楊某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判決生效后,陳某并未履行接走孩子的撫養義務,楊某因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