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引導制定“居民公約” 規范社區安置房交易行為
近日,由靖江法院江陰園區法庭指導、澄靖園區辦事處溢馨苑社區制定的《溢馨苑社區居民安置房買賣管理公約》,經過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公示生效。該管理公約有助于進一步規范社區安置房交易行為,有效避免相關民事糾紛發生。
溢馨苑社區是靖江市規模較大的拆遷安置區,部分業主在拆遷安置時分有多套安置房,由于房屋售價不高,吸引了不少外來人口在此購房。 江陰園區法庭庭長朱成良介紹,推行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證以來,部分出賣人認為******后房屋售價可能會增加,便尋找各種理由提起訴訟以求收回房屋。有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簽訂,但賣方卻拒絕交付,買方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已付房款并賠償損失;有的房屋屬于家庭或夫妻共有,部分家庭成員以賣房時未經過所有人同意,構成無權處分,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從而收回房屋……各類矛盾糾紛層出不窮。 為探究涉安置房買賣糾紛的各種原因,尋求解決途徑,江陰園區法庭法官多次前往溢馨苑社區開展調查研究。法官獲悉,就安置房買賣的管理,溢馨苑社區原先有一套不成文的管理規范和操作流程,但推行效果不明顯。
隨后,辦案法官與社區干部多次溝通,廣泛征求居民意見,指導溢馨苑社區制定《溢馨苑社區居民安置房買賣管理公約》。公約對社區備案登記、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禁止一房二賣等違法犯罪行為、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糾紛解決、服務社區管理等六個方面做出規定,以此保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 “村規民約并非法律法規,而是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基層自治組織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自我管理規范,但是村規民約一旦公示通過,轄區村民(居民)均應當受其約束,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朱成良介紹,村規民約作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有效手段,應當作為村(社區)對轄區村民進行管理的有效依據。糾紛出現后,由村(社區)先行調解處理,化解矛盾糾紛;處理不成的,一方當事人訴至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村規民約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可以適用相關內容處理案件糾紛。
編輯:姜景旸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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