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會治理促進條例》二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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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南京市社會治理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準后實施。《條例》提出擬創制網格化管理、安全生產風險隱患舉報、大數據賦能社會治理等10個特色制度,推進南京社會治理法治化。 以法治方式強力推動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地實踐 《南京市社會治理促進條例》是2020年市人大常委會重點立法項目。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 “《南京市社會治理促進條例》是一部以法治方式強力推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地實踐的地方性法規,這在全國都不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一級巡視員夏德智介紹,《條例》第一條立法目的就對此作了明確,將全會精神“入法”。 他告訴記者,制定《條例》,既是全國首批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城市創建指標的重要內容,也是滿足發展所需、回應民生所盼的積極舉措,在全國各城市中更是“首創之舉”。 新時代“楓橋經驗”被寫入《條例》 寫入“楓橋經驗”,是《條例》的一大亮點。 20世紀60年代初,浙江省紹興市諸暨縣楓橋鎮干部群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 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建議,在第三章矛盾糾紛化解中增加“楓橋經驗”。立法論證中,有專家提出異議。為此,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專班專程到諸暨實地學習調研。經認真調研論證,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楓橋經驗”強調的是依靠群眾、組織群眾、發動群眾,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法。 經過充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同意,在《條例》第十五條增加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規定。“這充分體現了市人大常委會‘海納百川’的立法胸懷。只要對南京社會治理有促進作用,我們不拘一格,為我所用!”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表示。 加強對社會規范制定和實施情況的監督職責 記者注意到,二審后的《條例》第五十六條增加第二款,明確了行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社會規范制定和實施情況的監督職責。社會規范屬于“軟法”范疇,與法律、法規、政策等相輔相成。 市人大法制委辦公室副主任路菲告訴記者,一審時,這一條款并沒寫入《條例》。有專家提出,社會規范是由社會團體或者自治組織制定,并非由立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經過法定程序制定,可能存在違反國家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的情況,建議加強對社會規范的監督機制,保障國家法制的統一性。 最終,市人大常委會采納了該建議,強調“加強對社會規范制定和實施情況的監督職責”,使社會規范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在法治的框架內良性運轉,全面用力促進南京社會治理。 “在立法過程中,像這樣修改調整40余處。”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姚正陸告訴記者,立法專班真正是用“繡花功夫”逐字打磨、逐條推敲,不斷提高制度“含金量”,助力南京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建設。(寧人宣 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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