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基層社區不再開具20項證明材料 告別“萬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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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系證明、無罪記錄證明、健在證明、死亡證明、遺產繼承權證明……今后,基層社區和廣大群眾要和這些“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說“再見”了。11月10日,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由省民政廳、發改委、公安廳、司法廳、人社廳、衛健委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今后基層社區不再開設20項證明材料。 長期以來,基層干部群眾對“社區萬能章”反映強烈,為了進行專項整治,國家層面出臺了專門的指導意見。我省六部門及時貫徹落實,出臺《意見》,全面清理政府部門、公共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索要的煩憂居民群眾的各類“奇葩”證明。 《意見》要求,各地要健全社區事務準入制度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到2021年底,基本清理完畢基層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各類無謂證明,大力減少各種繁瑣環節和手續。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規范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 各地要嚴格社區事項準入制度,各級黨政部門、群團組織和有關單位,凡是有事項要進入社區的,省、市須經同級城鄉社區建設協調機構同意,縣(市、區)須經黨委常委會研究同意,未經批準的一律不得進入社區。經批準確需進入社區的事項,不得要求設立專門場所、配備專職人員。需要經費投入的,應明確其來源渠道。 今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依法出具有關證明,但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凡是相關部門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應當同時提供依據。 《意見》公布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今后,這些證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再要求或變相要求行政相對人和服務對象提供;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政策措施的協調、銜接,避免出現服務和管理“真空”,影響群眾辦事。 (唐 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