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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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江蘇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新聞發布會現場 財政專項資金是黨委和政府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集中財力解決重點問題,調節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杠桿。江蘇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制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8年,江蘇省財政廳適時開展了立法后評估,在制度設計、職責界定和管理模式等方面擬定了修改計劃。據悉,新修訂的《辦法》對40個條文進行修改,修訂覆蓋面達93%。 江蘇省司法廳副廳長周福蓮介紹,《辦法》包括“總則”“設立、調整和撤銷”“使用和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職責”“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49條,其中規定專項資金設立應當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執行期限屆滿需要繼續安排的,按照設立程序重新申請設立。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的,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專項資金設立目的失去意義或者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執行進度緩慢、結轉規模較大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紀情形的,省財政部門可以報請省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周福蓮表示,專項資金的申報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申報單位進行信用審查。規范資金撥付上,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在省人大批準年度預算后60日內,下達對市縣的專項轉移支付。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后30日內分解下達到位。對處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下達。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資金,一般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同時加強資金盤活,對未按規定及時分配下達的專項資金,省財政部門可以采取調整用途、收回資金等方式,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亟需支持的領域。省本級專項資金結轉1年以上、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市縣財政尚未分配并結轉2年以上的,收回省級總預算。 江蘇省財政廳副廳長沈益鋒介紹,《辦法》是近年來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成果的法治固化,對完善我省省級專項資金管理體系,依法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進財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沈益鋒表示,此次出臺的《辦法》明確體現“放管服”改革方向、創新支持發展方式、落實信用管理要求和建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細化管理職責分工、創新爭議解決方式和硬化法律責任承擔七大特點。 據悉,下一步,各級財政部門、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從認真組織培訓、加大宣傳力度和全面開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立改廢工作三方面著手,圍繞上級決策部署,切實把《辦法》各項規定宣傳好、貫徹好、落實好,進一步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江天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