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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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京9月26日電(虞啟忠)9月25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警務輔助人員的法律地位,厘清了職責權限,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職業保障作出了詳細規定。 據了解,警務輔助人員主要分布在派出所、交警、巡特警等基層部門,長期以來為維護全省社會治安大局穩定、保障服務“強富美高”新江蘇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這支隊伍面臨著法律地位不明、職責權限不清、管理不規范等問題。《條例》明確,警務輔助人員是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分為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和文職警務輔助人員;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行為的后果,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承擔。 在日常警務工作中,哪些事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條例》對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界限作了明確規定,明確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等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承擔。對較為復雜、風險等級較高的盤查、執行交通管制等警務活動,規定必須在公安民警的帶領下進行。對于巡邏、值守、糾紛調解、信息采集等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涉及強制措施使用的事務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在公安民警的指揮或帶領下進行。 加強正規化、專業化建設,是保證警務輔助人員作用充分發揮的前提。《條例》強化了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明確了應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不得錄用的情形,嚴把“進口關”,規定了宣誓、培訓、考核、分崗位和層級化管理、統一著裝等日常管理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協助執法的公示、全過程記錄、回避等監督制度。《條例》強調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督察和責任追究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應當解除勞動關系的堅決予以清除,以保證警務輔助隊伍的純潔性和先進性。 據了解,目前全省警務輔助人員主要從事值勤巡邏、走訪調查、化解矛盾,以及協助民警執法辦案,協助疏導交通、查糾違章,參與治安管理和安保執勤等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