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規定增梯單位如嚴重失信 3年內禁止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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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戶數的建筑面積、居民人數要雙雙滿足三分之二以上的條件;偽造增梯許可申報材料,將受到懲戒甚至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昨日從南京市規劃資源局了解到,將于10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不僅對加裝電梯的規劃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對失信行為也有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近日印發的《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管理辦法》提出,增設電梯以市、區聯動的方式進行規劃許可審批,由規劃資源部門設立增設電梯綜合窗口。建設者可自行辦理,也可委托代理人辦理增設電梯規劃手續。為保障增梯業主權益,建設者推選業主為代理人時,必須有一名為本單元業主。 按照規定,一般情況下,增設電梯需滿足兩個條件,即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同意居民所擁有的房產)占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總人數占本單元三分之二以上。但針對一些特殊情況,《管理辦法》也提出,在“雙三分之二”基礎上,可擴大溝通協商和征求意見范圍,如影響到相鄰單元居民的房屋,影響相鄰單元業主通行,改變住宅線型、景觀、停車位等。 《管理辦法》增加了對增梯許可申報材料虛假等情況的懲戒。為配合該辦法施行,市規劃資源部門又印發了《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據市規劃資源局法規處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由于加裝電梯要滿足“雙三分之二”條件,有的建設單位、代理人、增梯企業不惜偽造居民身份證、房產證等信息,以達到要求。有的增梯單位為了省事,甚至直接跳過居民協商,最終引發鄰里矛盾,使電梯無法安裝。《暫行辦法》明確,對初次發生且情節輕微的偶發行為,將列入關注名單,采取通報、警示、約談等方式,督促其自主整改。對確認違法或者由市規劃資源局直接撤銷的,失信人承擔由此帶來的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其中,對構成嚴重失信行為的,市規劃資源局3年內將不再受理其增梯許可申請,并將失信信息依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何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