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洪澇損失,稅收能幫哪些忙?
|
央廣網南京7月26日消息(記者景明 通訊員周穎)肆虐南方11省份的洪澇災害,給企業和居民的財產造成巨大的損失,大家都熱切關注,稅務部門對于受災的納稅人有哪些稅收減免政策?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王慧對此進行了解答。 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扣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理賠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于存貨和機器設備損失的稅前扣除標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做了明確:第二十七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損除殘值及責任人賠款后的余額。第三十條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帳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款后的余額。 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除管理不善造成的盜搶、丟失、霉爛等損失外,購進貨物遭受的損失,其進項稅可按規定進行抵扣。 房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對于損毀無法使用的房屋或稱為危房的,根據財稅地字〔1986〕008號文件《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交房產稅。 車船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當年已完稅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對于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至本年12月的稅款,可憑完稅憑證和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在稅收征管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納稅人因由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不僅對企業受災有政策減免,對企業抗災救災也有支持性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財稅〔2018〕15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3年內扣除。 根據國稅發〔1990〕173號文件《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附有縣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王慧提醒,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對上述損失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申報程序上進行了簡化,由原先的專項申報改為資料留存備查,“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其他的稅收減免政策,還需要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或報批。對于本次洪澇災害,國家能否出臺力度更大的減免扶持政策,作為基層稅務部門,也在密切關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