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7月1日施行 守信“好市民”將享多種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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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誠信個人可享受衛生醫療、城市交通等多種便利……”6月29日下午,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宣布《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7月1日正式實施。
6月29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肖日東 攝) 《條例》以堅持社會信用為主線,包括總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社會信用信息應用、社會信用主體權益保障、社會信用行業發展、法律責任與附則等八章76條。《條例》的實施意味著南京“獎勵誠信、懲戒失信”有了地方性法規依據。 《條例》聚焦完善社會信用體系,著力建設信用社會,以專章方式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出規定,這是《條例》的重要創新點之一。第二章分別從政務誠信、司法公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四個方面勾畫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領域,突出政府誠信和司法公信,強調公權力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 打通信息壁壘,加強信用信息的跨區域應用,是《條例》亮點之一。南京與杭州、武漢、蘇州、鄭州等市簽署了個人守信聯合激勵城市合作框架協議,信用信息的種類認定、評價體系、應用場景亟待進一步融合互通。 《條例》不僅在市域外構建協同推進機制,同時市域內強調單點突破示范。借助江北新區獲批為自貿區的契機,第十八條第三款強調自貿區應當形成更多信用機制創新,重在發揮引領作用,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自主創新先導區。 社會信用信息重在運用。《條例》探索構建社會信用信息的全方位多層次應用,以滿足社會需求,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重點領域向縱深發展,推動簡政放權,優化營商環境,助推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現代化。 《條例》還創造性地規范了公共信用和市場信用的信息互通和協同應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互通機制,促進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協同應用。對于社會信用主體在涉及公共資源使用、公共項目運作、公共利益保障領域自愿作出社會信用承諾的,作為公共信用信息予以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信用信息面廣量大,要具備可操作性,必須作出科學合理清晰的制度指引!稐l例》創造性地構建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目錄清單、社會信用聯合獎懲清單、社會信用懲戒豁免行為清單等三項制度。 三項清單制度將構建起符合法治和信用邏輯的規則體系,對政府權力形成有力監督和制約,有助于防止信用泛化,并從制度落地的角度確立操作規范,凸顯對社會的指引。 近年來,社會信用延伸至居民生活的各個方面,這在細化社會治理的同時,也引發“信用泛化”的擔憂!稐l例》創新歸納確立了關聯原則、比例原則、透明原則和責任自負原則等失信懲戒“四大原則!瓣P聯原則”將失信懲戒措施的設定與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事項相關聯;“比例原則”將對失信行為的懲戒與社會信用主體違法違約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透明原則”以程序為手段將信用懲戒措施的運用嚴格管控;“責任自負原則”將失信責任限定于失信主體本人承擔,避免“信用連坐”。 信用懲戒是手段,引導守信是目的!稐l例》建立輕微偶發失信行為信用懲戒豁免制度,在第三十七條設定了豁免行為清單,規定初次發生且情節輕微的,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和較大風險的實行行為免予實施懲戒。 《條例》完善信用激勵機制,拓展社會信用應用場景,把無形的信用轉化為有形的便利,促進社會公眾對“信用有用”的深刻認同,塑造信用有價、守信受益的社會氛圍。 對于具有良好信息記錄的個人,亦即通常所說的“好市民”,《條例》以“市民誠信卡”為引擎,提供交通出行、文旅消費、金融信貸、公共停車場收費、醫療就診等方面的諸多優惠便利。(趙雅惠 范海陽 張倩 肖日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