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二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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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下午,倍受社會關注的《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高票通過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表決。該條例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準后,將正式向社會頒布實施。
6月23日,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召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夏德智作關于《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肖日東 攝) 早在2013年,南京市政府就制定出臺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92號)。實施六年多來,該辦法對南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隨著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的快速發展,該辦法也存在一些短板,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將《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確定為今年的地方性法規立法重點項目。今年2月27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由此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南京的生活垃圾如何分類?《條例》第三條規定,南京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廚余垃圾又稱濕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餐飲經營者和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廢棄的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條例》規定,南京住宅區和農村居住區施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制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實施計劃,公示后組織實施。管理責任人可以采取設立固定桶站、流動收運車收運等多種方式,組織個人和單位定時定點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產生生活垃圾的個人和單位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產生者責任,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中。 《條例》規定,南京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或者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如果個人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個人,經教育、勸誡后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并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可以不予處罰。 混收混裝是各界普遍反映強烈的問題,既影響垃圾分類工作實效,挫傷社會對前端垃圾分類的積極性,也影響政府公信力。《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趙雅惠 寧人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