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失信案例】泰興一男子違反“限高令”被罰20000元!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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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泰興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興市支公司與被執行人丁某金融借款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丁某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對被執行人丁某發出限制消費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開展打擊被執行人違反限高令乘機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丁某的出行情況赫然出現在《違反限高令乘機人員名單》中。 泰興法院立即核實相關情況,確定丁某存在違法情形,應予懲戒。經傳喚后,丁某迫于執行壓力,對違反限高事實供認不諱。根據丁某的行為情節,泰興法院決定對其處以20000元罰款。丁某表示對罰款決定無異議,自愿接受處罰,并當場繳納罰款。
什么是限制消費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違反限制消費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