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中消協”名義及“3·15”標志,涉嫌多項違法!
近日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了 “杏花純糧研究院” “杏花純糧【研究院】”等視頻號 偽造所謂 “3·15中國消費者協會與 山西晉柔品牌簽約”的圖片 虛假宣稱其產品 “售前經過3·15消費者協會全程監督”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中國消費者協會獲悉,此類假冒中國消費者協會名義,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已發生多起。針對此類假冒侵權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于2025年下半年部署全國消協組織共同開展清理規范工作,此次報道的視頻號侵權行為就是在清理規范工作中發現的侵權行為之一。 三類常見騙局 商家這樣冒用“中消協”“3·15” 中國消費者協會歷來高度重視名稱和標志的使用,已將3·15數字及地球人型組合圖在45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注冊商標,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 根據中消協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發生多起假冒中國消費者協會名義開展活動,以及擅自使用中消協注冊商標的事件。據不完全統計,自2020年以來,已發現侵犯中消協名稱和商標的相關案例34件。 侵權行為大致分為三類: 直接冒用“中國消費者協會”名義(6件): 例如,某公司在其公司簡介中宣稱被中國消費者協會評為“消費者誠信單位”。 擅自使用與3·15商標近似的標識(25件): 例如,某公司以3·15名義開展品牌認證活動,并在業務經營活動中使用與中消協3·15商標近似的標識。 以中國消費者協會近似名稱開展評選活動(3件): 例如某單位以“中國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名義開展評選活動。 針對發現的這些案例,中消協積極采取有力措施,請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及時查處,有的侵權方被立案行政處罰,有的侵權方被司法機關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 中消協部署清理 不規范使用其名稱和標志工作 為規范名稱和標志使用,中消協專門制定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名稱和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使用中消協的名稱、標志,均應經中消協同意。未經準許,不得擅自使用。 《辦法》規定了 中消協名稱和標志使用要求 使用監督等操作細則 👇👇👇 例如,第七條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與其他組織、個人合作開展活動時,任何合作方均不得誤導社會公眾使之認為中國消費者協會對相關商品、服務等作擔保或保證”;第十八條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標志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用于不適宜的場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依法履行公益行職責,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因此,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3·15名義開展的各類品牌認證活動、頒發各類品牌認證證書或者其他收費活動均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將相關含3·15的牌匾、證書等用于宣傳的行為均涉嫌欺詐消費者。 中消協于2025年9月向各地消協組織印發通知,統一部署清理不規范使用中消協名稱和標志工作。在清理整頓過程中,中消協發現個別地方消協組織存在不規范使用中消協名稱和標志的情況,比如利用3·15標志向經營者授牌等。中消協已要求各地對照《辦法》有關要求,開展整改工作。同時,中消協也發現了杏花純糧研究院系列視頻賬號等經營主體的侵權違法線索,已采取了封號等維權措施,并將督促相關地方進行查處。 假冒中消協名義開展活動 涉嫌觸犯多款法律規定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與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頤合中鴻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蘆云向記者表示,部分企業、機構假冒中消協名義開展活動、擅自使用中消協注冊商標等行為,涉嫌觸犯了多款法律規定。 ❌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直接冒用“中國消費者協會”名義,或者使用與中國消費者協會近似名稱的組織開展評選活動,誤導消費者購買不符合其預期的商品或服務,涉嫌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網名、譯名等)”,違反以上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涉嫌違反《商標法》 擅自使用中消協注冊的3·15商標或近似的標識,則涉嫌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侵權行為成立的,監管部門可以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以及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 ❌涉嫌違反《廣告法》 企業或機構用中消協的名義或3·15商標開展宣傳,是為了達成廣告效應,同時也是希望以中消協的權威性為自己背書,從而獲得外界公眾的認可,這種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構成虛假廣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消費者還可以要求違法企業或機構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責任。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中消協將繼續履行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法定職責,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持續擦亮“消費者協會”“3·15”維權品牌,提升消協組織公信力和影響力。同時,中消協將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處置冒用其名義、擅用其標志的侵權行為。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若發現侵犯中國消費者協會權益的行為,可及時向其投訴或者向侵權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記者 任震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