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家超市齊成被告 被判假一罰十
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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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毛磊)近日,市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案件,原告俞某某起訴我市9家鄉鎮超市,要求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判決結果是:9家超市除退還給原告俞某某購買貨款外,并處十倍賠償金共計121459元。
原告俞某某于2015年8月至12月先后從我市9家鄉鎮超市購買7種類型營養保健品,總貨款11227元。買回來這些產品以后,他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上進行查詢,發現這4個品種的規格應為10ml,但是這些產品外包裝標示的規格均為250ml,所以涉案保健食品標注規格與國家批準的規格不一致,涉嫌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定要求。被告代理人認為原告是惡意消費,并提供了產品生產廠家證明,認為原告應該起訴生產廠家比較合理,并請求法院支持。
原告針對被告提出的消費動機疑問,認為他的行為沒有任何問題,法院應當支持假一罰十的訴訟請求。河失法庭審判員楊鑫森認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其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最終,市人民法院綜合河失、宣堡、黃橋、虹橋4家法庭審理結果作出賠償判決。泰興河失法庭庭長戴愛明鄭重提醒廣大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藥品主管部門審批的食品安全標準進行生產和銷售。
【編后】此案顯示出法院對于維護、執行新《食品安全法》的高度重視。對于食品安全,今后無論是生產方、銷售方,都要特別注意,要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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