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泰興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函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的統一安排,我局對《泰興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施辦法》(泰政發[2007]185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泰興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職能和工作實際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6年8月20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我局。聯系人:黃友健;聯系電話:15961031388;傳真:0523-87728676,郵箱:739409022@qqm 泰興市交通運輸局 2016年8月11日
泰興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公路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省公路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群眾參與、保障暢通的原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持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保證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章 體制職能 第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政府領導、行業指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養護工作機制,全面落實市、鎮兩級政府農村公路養護主體責任。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局是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考核細則;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數據庫,定期報送相關數據。 (二)制定縣道日常養護及小修養護工程計劃,并通過招投標落實專業養護單位,實行市場化運作。 (三)制定縣道大中修養護建議報市政府審批;核定鄉道、村道維修建議計劃。 (四)按市政府批準的大中修計劃組織實施縣道大中修工程;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鄉道、村道大中修養護工程。 (五)組織對縣道、鄉道、村道大中修養護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六)組織農村公路養護工作月度或季度考核。 (七)與市財政部門共同籌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按規定管理和統籌使用養護管理資金。 (八)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安全管理網絡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保障農村公路的安全暢通。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本區域內的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定設置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落實管理、養護人員。 (二)負責本轄區內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及小修保養、大中修工作;建立鄉道、村道數據庫,定期報送相關數據。 (三)負責鄉道、村道路況的評定,對管護人員實施考核,配合做好上級部門的檢查和考核工作。 (四)負責對鄉村道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治,按規定設置標志、標牌等,在復雜、危險地段設置安全警示和防護設施,加強安保設施的日常管護,確保完好無損。 (五)籌集鄉道、村道養護管理配套資金。 (六)負責鄉村道的養護日常巡查和橋梁定期檢查工作;組織轄區內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各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各村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自治小組,對轄區內的鄉道、村道定期進行巡查,及時制止侵害路產路權行為,對巡查中發現的屬于相關部門職責的事項,及時逐級上報。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規劃、住建部門負責依法按規劃實施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保護,督促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保護工作,嚴格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批準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二)國土部門依法負責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用地實施保護,及時查處公路兩側建筑控制范圍內違法占地行為。 (三)公安部門負責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堅決制止利用公路打谷曬糧、焚燒秸稈、設置障礙物以及非法搭接道口等影響交通安全和損壞公路的行為。 (四)市場監督部門負責做好公路兩側出店經營、占路為市整治工作,配合做好公路兩側馬路市場整治、公路兩側廣告牌的規范清理等工作。 (五)水務部門負責公路沿線河道、河坡青坎違章建筑物、堆積物管理工作,加強農村改水工程的管理,禁止違法挖掘公路的行為。 (六)城管及鄉鎮環衛部門加強公路沿線垃圾池的管理,并及時清理垃圾和查處在路邊亂倒垃圾的違法行為。 (七)電信、供電、移動、廣電、自來水、燃氣等桿管線部門、單位負責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桿管線清理,按照“誰安設、誰遷移”的原則,負責遷移本部門、本產權單位在公路用地控制區內的桿管線等。確需設置的,須到公路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征得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后,可在公路坡腳線2米以外控制區綠化帶中設置。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按其工程性質、技術復雜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向規范化、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方向發展。農村公路小修保養,逐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交由專業化養護隊伍承擔。農村公路大中修等專業性工程,通過招投標的方式落實專業施工隊伍承擔。 第十二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完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信息系統和公路技術狀況統計更新制度,加快決策科學化和管理信息化進程。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逐步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并根據規模大小按省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交、竣工驗收和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負責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合同規定定期進行路況巡查,發現突發損壞、交通中斷或者路產路權案件等影響公路運行的情況時,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和上報。 農村公路發生嚴重損壞或中斷時,市交通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及時修復和搶通。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應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繞行路線。 第十五條 大型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需要使用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符合荷載標準。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進行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養護作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質量。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完善養護質量和安全制度,加強作業人員教育和培訓。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綠化應因路制宜、因地制宜,并與綠色通道建設相結合。做到防護與觀賞相結合,確保“栽、管、護”職責明確。 第十八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大力整治農村公路路域環境,加強綠化美化,逐步實現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潔無雜物,排水暢通無淤積,打造暢安舒美的農村公路通行環境。 第四章 養護資金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應納入市、鎮財政預算,并建立穩定的增長機制,基本滿足養護需求。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按照“市鎮籌集、省級補助、多元籌資”的原則籌集,主要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養護工程和專項工程,實行分級負責、多渠道籌資解決。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按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市財政和各鄉鎮分別設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專項資金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嚴格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資金籌措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來源: (一)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二)省級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養護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 (五)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省、市補助的養護管理資金由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辦公室統籌安排,并根據管理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定期考核結果進行撥付。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辦公室應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檢查、考核、驗收和監督制度,按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檢查驗收標準對各鄉鎮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是建設“四好農村路”的內容之一,將納入各鄉鎮(街道)年度目標考核。考核結果與各鄉鎮(街道)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計劃安排、養護資金撥付、考核評先評優等掛鉤。 第二十六條 各鄉鎮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公室必須建立管理養護責任人檔案,每月對各路段的管護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評比,并在各路段醒目位置設立管護責任牌。對因管護不善造成路況質量下降影響交通的,視情扣減責任單位的養護資金;發生責任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嚴禁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如有違反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并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鄉(鎮)之間,經省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屬于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縣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本辦法所稱鄉道,是指連接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行政村、行政村之間,經省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屬于國道、省道、縣道的鄉際間、鄉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本辦法所稱村道,是指為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服務,不屬于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連接行政村之間、行政村通往村民居住規劃保留點或者行政村與外部連接,經省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公共道路。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