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鄰生隙 法官調和
20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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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通訊員 吳鵬 史晴)日前,黃橋法庭成功調處互為因果的兩個案件,雙方當事人互作讓步,實現雙贏,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劉某與黃某的父親原系黃橋布廠的職工。在布廠改制時,廠方將原幼兒園的教室西首第一間賣給了原告劉某,將西首第二間賣給了被告黃某,雙方相安無事生活了一年多。2011年7月,劉某為生活方便,在大門外側安裝了外開的鐵防盜門,開關時經常碰撞到黃某家使用的小洗菜池,雙方開始產生矛盾。 因多次協調未果,黃某便私自沿其小水池西側的小墻向南碼方了三塊磚長三層磚高的墻,以保護水池,但由此造成劉某家防盜門無法正常開關,一家人無法正常進出通行。至此,雙方矛盾進一步加劇,劉某遂向法院起訴黃某。訴訟中黃某感到一肚子委屈,又立馬向法院起訴劉某,要求劉某拆除安裝的鐵防盜門。 接手案件后,為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經過權衡雙方利益,承辦法官最終決定把兩個案件合并調解。在理清雙方產生爭議的焦點后,承辦法官通過一體調解,幫助當事人分析各自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找到雙方利益的平衡點,最終成功勸導劉某自愿拆除后安裝的防盜門,黃某自愿拆除碼方的三層磚塊,維持原來購房時的現狀。 法官點評:在尊重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當事人要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本案中,劉某在安裝防盜門時,應當考慮到雙方所共用的一堵山墻的性質,妥善作出處理,必要時可與黃某進行協商,盡量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黃某在糾紛中也應當合理合法地主張自己的權利,而不應當采取一些過激的舉動,造成矛盾糾紛進一步擴大。只有這樣,在平常交往中,大家才能做到互諒互讓、各退一步,達成共贏,也只有這樣社會才能和諧、安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