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綁架案宣判 6被告獲刑
20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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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人民法院對“9•20”綁架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覃某、陳某等6人作出了宣判。 2011年9月20號下午5點,廣西籍覃某、重慶籍陳某、四川籍袁某、隆某等在我市綁架了張某。被告人覃某、隆某穿著迷彩服,戴頭盔,冒充省公安廳工作人員攔截張某駕駛的牌號為蘇MK9833的皇冠轎車,被告人隆某持仿真手槍威脅,被告人覃某在旁言語恐嚇,被告人覃某強行打開車門鎖并駕駛蘇MK9833轎車,被告人覃某、隆某將張某劫持在該車上開往揚州。 期間,幾名被告人將張某轉移至江西、安徽等地。被告人覃某多次撥打張某父親的電話,以人質安全相威脅索要人民幣1000萬元,后經談判將至索要人民幣650萬元。 9月22日2時許,在贖金交付前,公安干警將在安徽省境內一高速公路服務區陳某駕駛的浙O20432奔馳轎車內的張某解救,并將被告人隆某當場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覃某、陳某、隆某等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分別予以懲處。此外,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覃某、陳某 、隆某還曾在浙江流竄作案多次。 被告人覃海綱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陳某、隆某、袁某、覃某、肖某等人分別被判處十九年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