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還是還款 證據欠缺無奈何
20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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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通訊員 戴愛明 胡玲)日前,僅憑一張銀行匯款單據向前女友的妹妹討要欠款的何某被市法院依法駁回了訴訟請求。 事情的緣由還得追溯到2010年初,何某經人介紹與姚某某相識并戀愛。是年4月2日,何某通過卡卡轉賬的方式,匯款1萬元至姚某某的妹妹姚某農業銀行卡中。后何某與姚某某因故未能成婚,何某便以姚某因缺錢做生意向其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姚某償還借款1萬元。 接到姐姐前男友的訴狀,姚某滿腹委屈,其在庭審過程中辯稱因建房缺錢,何某于2009年臘月向其借款1萬元,有在場見證的證人證言證實,后何某通過向其銀行卡中匯款的方式償還了所欠的借款。 雙方就卡卡轉賬的1萬元的性質是借款還是還款產生了爭議。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款項的性質關鍵在于舉證責任分配,何某主張屬于借款,其有責任提供足以證實雙方間存在借貸關系的其它證據予以佐證,但除其所提交的匯款單據外,并未提供其它證據證實,故認定何某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此款系借款性質,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雖然法院依據證據分配規則駁回了何某的訴訟請求,但1萬元的性質是借款還是還款,除了當事人外,我們無從得知。在此,筆者提醒讀者: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發生經濟往來時,要強化證據意識,謹記充分的證據是維護自身權益的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