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通訊員 尹明生 朱美鳳)日前,市法院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市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于2011年8月中旬至2011年12月26日期間,先后至張橋鎮、姚王鎮等地,采用騎摩托車尾隨、乘人不備奪取騎電瓶車的單身女性挎包的手段,先后21次奪得朱某、周某等人的現金、手機、筆記本等,款、物合計人民幣一萬余元。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