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最高院、公安部掛牌督辦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假藥案
(特約通訊員 徐輝云 胡玲)3月31日,市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由最高院、公安部掛牌督辦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假藥案。 被告人丁某,河南人,自2008年伊始,就通過跨省“自創藥名、自產藥丸、自售藥丸”的方式生產銷售假藥,長達3年之久。 3年內,丁某從河南省臺前縣韓某處購買無牌無名藥丸膠囊,自創藥名馬龍烏蝎膠囊、金哈甘貝膠囊,自我設計說明書、盒殼樣式,并雇請蔣某進行加工。加工結束后,丁某又通過物流,將藥丸運至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被告人王某住處,在該處和通化縣王某小姑家,進行貼簽、裝盒、裝箱后,再以假名“王某某”的名義對外銷售。 至2011年5月,被告人丁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生產馬龍烏蝎膠囊、金哈甘貝膠囊共計66905瓶,并以8至25元的價格向江蘇、黑龍江、吉林、遼寧、山東、河南等15個省近100個市縣銷售,共銷售得款53萬余元。 被告人王某的妹妹在明知丁某與其姐姐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下,從2011年2月開始,也加入其中,幫助他們生產、銷售馬龍烏蝎膠囊。 經鑒定,馬龍烏蝎膠囊含有雙氯芬酸鈉、醋酸潑尼松等激素成分,長期服用,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2011年5月8日12時許,王氏姐妹將非法生產的批號為2011/03/03的馬龍烏蝎膠囊950瓶準備郵寄時,被當場抓獲。 案發后,偵查人員在被告人丁某的租住地扣押了批號為2010/10/02的馬龍烏蝎膠囊100瓶、批號為2011/03/03的金哈甘貝膠囊65瓶、無標簽瓶裝膠囊1000瓶、馬龍烏蝎膠囊標簽10800份、馬龍烏蝎膠囊外包裝盒4200只、馬龍烏蝎膠囊說明書5000份及非法所得人民幣4.5萬元。 歸案后,被告人丁某、王氏姐妹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案是一起在全國有影響的案件,藥品的安全問題與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息息相關。被告人丁某等人近3年內生產、銷售如此大量的假藥,且多次銷往全國各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不屬偶犯,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大。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丁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60萬元;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王某之妹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并責令三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48萬余元,上繳國庫。扣押的馬龍烏蝎膠囊1050瓶、金哈甘貝膠囊65瓶、無標簽瓶裝膠囊1000瓶、馬龍烏蝎膠囊標簽10800份、馬龍烏蝎膠囊外包裝盒4200只、馬龍烏蝎膠囊說明書5000份,予以沒收。 |
